判決之更正
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相類似的顯然錯誤時,法院依聲請或是依職權以裁定更正錯誤的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例如:將當事人姓名張「穫」誤寫為張「獲」、將200萬元誤寫為20萬元或計算錯誤等。
撤回上訴
上訴人於提起上訴後,表示不求裁判之意思表示,稱為撤回上訴。在刑事訴訟,上訴人於判決前,得撤回上訴,即使案件曾經第二審法院判決,但如果該判決經第三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予原審法院同級的他法院者,也可以撤回上訴。但如果是為被告的利益上訴者,必須經過被告的同意,才可以撤回。例如,被告的配偶為被告的利益上訴,如果配偶想要撤回上訴,就必須經過被告的同意,才可以撤回。
協議分割
指繼承人之間自行協調商議,決定怎麼分割遺產,如果沒有辦法達成協議,可以請求法院用裁判來決定怎麼分割。
已臻明灼
已經非常明白
審檢分立原則
法官與檢察官彼此獨立行使職權,互不干涉各自職權的行使。法官與檢察官的所屬機關、行政資源與升遷管道,也完全不同,不會有潛在的不當影響他們各自在職務上作成判斷的威脅或誘因。
進步性
進步性係取得發明專利的要件之一,此要件之判斷後於新穎性要件,依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申請專利之發明雖無喪失新穎性之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具進步性,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訴願審議委員會
依照訴願法第1條、第2條及第52條可知,各機關辦理人民、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提起的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為受理訴願機關的內部單位,負責訴願事件的審理,該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至於該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總額原則
105年7月1日起刑法沒收新制施行,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4 項之立法理由載明「基於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明白揭示就犯罪所得之沒收採取不扣除犯罪成本之「總額原則」,即沒收之範圍不應扣除成本。
撤回起訴
檢察官向法院對於被告起訴以後,發現有不應該起訴或不起訴比較適當的情況,而向法院表示要取消起訴的意思。
挑唆包攬訴訟罪
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漁利是意圖從中取利之意;挑唆是挑撥唆使,如他人本無興訟之意,巧言引動使其成訟;包攬是承包招攬,不法為他人包辦訴訟;訴訟包含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