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審判
法官必須依據法律審理並公平的作出裁判,不受外界輿論、行政上級長官或其他與法律規定不相關的因素干預。
繫屬
案件經受理而存在於法院的狀態。
反詰問
聲請證人的一方先完成主詰問後,由另一方的當事人對同一證人或鑑定人所進行的詰問,即稱為反詰問。反詰問之作用乃在彈劾證人、鑑定人供述之可信性,及引出在主詰問時未揭露或被隱瞞之另一部分事實,以達到發見真實之目的。因此,反詰問應就主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或為辯明證人、鑑定人之陳述證明力所必要之事項行之,且行反詰問時,因證人、鑑定人通常非屬行反詰問一造之友性證人,較不易發生證人、鑑定人附和詰問者而為非真實供述的情形,所以必要時,也允許為誘導詰問。
日照權
每個人都有享受陽光照射的權利,住宅內如果採光通風良好,不但能減少病菌傳播,還可以舒緩情緒,所以日照權被視為人類生存必須的基本權利。根據世界衛生組織規定的「健康住宅」標準要求,要達到「健康住宅」的規範,每天的日照時間應有三個小時以上。我國法規目前並未針對日照權設有明確定義,但為保護鄰近基地住民的環境權益,使鄰人享有健康的居住環境,建築法規中有相關規定(例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3條第2項、第166條之1等)。
不動產
民法上所規定的物,分為動產及不動產。不動產是性質上不能移動,或非經破壞變更不能移動的物,包含土地以及附著於土地上之定著物(如:輕便軌道、房屋等);另外不動產之出產物未分離者(如:未與土地分離之樹木),為該不動產之構成部分。
資力
財富、財力
行政管制行為
行政管制行為,是指行政機關為了達成行政目的,所採取干涉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行政行為。
應買公告
指債權人聲請執行之不動產等經3次拍賣仍未拍定,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該不動產者,執行法院應於第2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10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訂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不得使尋求法律救濟的人民處於較原有處罰更不利的法律地位。例如:撤銷訴訟的判決,如是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不得為較原處分或決定不利於原告的判決(行政訴訟法第195條第2項)。
交互詰問
就發現真實的層面而言,當事人詰問證人以發現證詞瑕疵,非法官訊問所能取代。因為當事人對案件的始末最為清楚,最能發現證人陳述有何與事實不一,最有能力提出適當的問題,使證人無法自圓其說。而且只有當事人有強烈的動機,對證人詰問以發現證詞的瑕疵,因此,詰問權是實質正當法律程序的一環。交互詰問是指當事人依照一定之順序,對到庭作證之證人加以詢問的程序,一方問完才輪到另一方發問,故稱之為交互詰問。例如:證人是被告一方聲請傳喚的,就由辯護律師或被告先問話,叫做「主詰問」;問完,檢察官如果認為有必要,也可以提出問題,進行問話,叫做「反詰問」。「反詰問」問完,辯護律師或被告仍可就「反詰問」中所發見的疑點或事項再為問話,叫做「覆主詰問」。證人如果由檢察官聲請傳喚的,那麼詰問的順序就由檢察官先開始,之後由辯護人或被告為之,依此交互替換進行詰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