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刑法
刑法在適用範圍上可以區分為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對於犯罪及其刑罰之規定,不問犯罪人、時間、地點、事件為何,均一律適用者,稱之為普通刑法。而所謂特別刑法,則是指因人、事、時、地等特別情形,制定適合於該特別情形之刑事法律,例如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貪污治罪條例、陸海空軍刑法,即為適例。
空白刑法
指立法機關僅規定罪名、罪刑及部分構成要件,其犯罪的構成要件尚待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行政法規或其他法律來加以補充的刑法。
行政刑法
指規範於行政法中具刑事法律效果之規定,屬廣義刑法,如公司法第9條第1項。除有特別規定,仍適用刑法總則相關法條,如刑法第12條,於行政刑法適用之,此類案件同樣依刑事訴訟程序予以追訴、審判及執行。
附屬刑法
係指刑罰的規定,附屬在非刑法的領域裡。例如:公平交易法、證券交易法、商標法、民用航空法、公司法、藥事法等,都不是「刑法」,但這些法裡面,分別隱藏了刑罰的制裁規定。
刑法分則加重
指犯罪行為符合一定要件下,予以加重處罰,成立另一獨立罪名。如成年人故意對兒少犯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此加重結果,法定最重本刑如超過有期徒刑5年,縱判處6月以下,仍不可易科罰金,與刑法總則加重(如累犯)只單純加重量刑,並非另一獨立罪名不同。
罪刑法定原則
犯罪的法律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均須以法律明確加以規定,法律若未明文規定處罰者,即無犯罪與刑罰可言。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0410 號
有關各矯正機關強化書信檢查及管制作為流程,各機關應依監獄行刑法第74 條、羈押法第 66 條規定及其他矯正法規,檢視辦理收容人書信檢閱、登錄及發受流程等各項事務及相關表冊,並依說明二重點訂定書信檢查、閱讀及刪除流程圖,以及新增以書面記錄控管書信點交過程,並於 114.02.05 前函報法務部矯正署
院臺法字第 1131031885 號
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3 條第 1 項第 3 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 113 年 11 月 26 日生效
法保字第 11305506590 號
法務部就有關性侵害行為人之犯行,若同時構成刑法第 221 條第 2 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給付等級第 3 級)及刑法第 224 條之強制猥褻(給付等級第 2 級)時,補償金決定應定何等級之說明
院臺法字第 1135005739 號
行政院公告「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3 條第 1 項第 3 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自 113 年 3 月 29 日生效
法矯字第 11201068920 號
請各機關於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完成修法程序前,優先援用監獄行刑法第 45 條第 2 項規定,使受刑人經監獄許可後,即得持有個人之收音機、電視機或視聽器材
法矯署教字第 11203006660 號
各機關收受法務部矯正署廢止假釋處分函,即依監獄行刑法第 120 條第2 項後段規定,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署辦理後續執行事宜。原 109.07.15 法矯署教字第 10903010560 號函說明二(五)廢止假釋之注意事項第 1 點已不合時宜,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法矯署安字第 11004007890 號
配合監獄行刑法第 87 條第 1 項、羈押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與相關實務意見,修訂「受刑人懲罰報告表」、「被告懲罰報告表」、「受刑人懲罰陳述意見書」、「被告懲罰陳述意見書」之範本
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10640 號
辯護人接見通信及寄送物品等相關事宜,應依監獄行刑法第 75 條、羈押法第 65 條第 2 項、第 67、69條及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辦理
法矯字第 10904010670 號
因應 109.07.15 施行新修正之監獄行刑法推動受刑人個別處遇計畫,爰法務部矯正署訂有「死刑定讞待執行者個別處遇計畫試行方案」,供各死刑定讞待執行者之收容機關參採,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法矯字第 10906005430 號
因應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修正施行,衛生醫療子系統業已建置各項衛生醫療業務資料並修正作業模式在案,本部 85.04.08 法 85 監司字第 1126號函等 3 則行政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9250 號
因應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之修正施行,各矯正機關辦理律師、辯護人接見,應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律師、辯護人接見作業流程圖」辦理,並應使用「律師接見紀錄簿」、「辯護人接見紀錄簿」就相關事項詳為填載,以備日後查核
法矯字第 10904008750 號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監獄行刑法暨羈押法等相關法規之修正施行,法務部 83.01.01 法 83 監字第 01423 號函等 3 則行政函釋,自即日起全部或部分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