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司家調第502號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106年度苗簡字第508號給付票款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抵銷抗辯
被告在訴訟上主張對原告有債權,而以該債權與原告對被告的債權相互抵銷作為抗辯的方法。例如:甲主張乙向其借款300萬元至今未還,請求乙清償借款,乙抗辯他另對甲有一筆已經到期的500萬元的貨款債權,甲也至今未付,二者相互抵銷結果,甲對乙不能為任何請求。一旦法院判決認定乙的抵銷抗辯有理由並確定,該判決在乙抵銷的額度內,具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2項),甲日後不得就該抵銷的300萬元借款部分再向乙請求,法院也不能做相反的認定。
撤職
若公務員有應予懲戒的違法失職行為,依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規定,懲戒法院可判決的懲戒處分共計有:「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等9種,其中撤職依同法第12條規定,是指撤其現職,並於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一定期間內停止任用為公務員,且於停止任用期滿而再任時,2年內仍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另依法官法第50條規定,撤職也屬對於法官的懲戒處分種類,法官受撤職處分的法律效果除同前所述外,還包括不得擔任律師,其已擔任律師者,須停止執行職務,並不得再回任法官職務。
併合處罰
「併合處罰」指行為人犯數個獨立的罪,且所犯數罪行為,均是裁判確定前完成,由法院合併裁判處罰。刑法第50條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揭示宣告主刑種類相同之數罪應併合處罰原則(數罪併罰),並依刑法第51條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投標書
執行法院以投標方式進行拍賣執行標的物時,投標人(參與投標者)以書件密封投入執行法院所設標匭之書件。投標書須記載:一、投標人之姓名、年齡及住址。二、願買之不動產。三、願出之價額(強制執行法第 85 條、第 87 條)。又法院認定投標是否有效時,應依投標書形式上之各項記載,整體與綜合之考量,並依其投標能否確保投標之秘密性及正確性,客觀認定之(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0 點第4項)。
債權
可以請求特定人給付特定或不特定的金錢或物品,或請求特定人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例如:甲與乙約定,由甲以新台幣(下同)500萬元向乙購買A屋,根據該項約定,甲可請求乙交付A屋,乙則可以請求甲支付500萬元。也就是甲對乙有請求交付A屋的債權,乙對甲則有請求交付500萬元的債權。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當事人對於本票債權存在與否發生爭執,主張執票人沒有權利請求票款的一方,如果想要免除債務,就可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由法院來認定執票人的本票債權是否存在。例如:執票人A拿著一張面額新台幣50萬元的本票,向本票上的發票人B請求給付票款時,如果B認為這一張本票是被偽造或變造時,就可以對A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扣押命令
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金錢債權(例如:租金、工程款、貨款等)強制執行時,由執行法院核發的一種執行命令,目的在於禁止債務人收取或處分該對於第三人的債權,並且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例如:甲積欠乙50萬元的債務,甲到期無法還款,乙獲得勝訴確定判決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此時,乙聲請法院對甲在丙銀行中的存款50萬元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就會對丙銀行核發「扣押命令」,禁止甲提領該50萬元,同時禁止丙銀行支付50萬元給甲。
公法上不當得利
在公法範疇內,欠缺法律上原因而發生財產變動,導致一方得利,他方受損害的情形。基於依法行政原則,不合法的財產變動都應該回復到合法狀態,得利的一方應將不當得利返還受損人,受損人也可以請求所失利益。 例如:行政機關原作成應發給甲新臺幣800萬元徵收補償費的行政處分,後來發現補償費核算錯誤,正確金額應為650萬元,乃發函撤銷原給付的補償費中超過650萬元部分,並請求甲返還原溢發的150萬元。因行政機關已自為撤銷原違法溢發150萬元部分的行政處分,所以甲之領取該150萬元就成為公法上的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