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司家調第502號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106年度苗簡字第508號給付票款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包括:重製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改作權、編輯權、散布權、出租權、公開口述權(語文著作)、公開上映權(視聽著作)、公開演出權(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公開展示權(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等。著作財產權得讓與他人,存續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
併合處罰
「併合處罰」指行為人犯數個獨立的罪,且所犯數罪行為,均是裁判確定前完成,由法院合併裁判處罰。刑法第50條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揭示宣告主刑種類相同之數罪應併合處罰原則(數罪併罰),並依刑法第51條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特種貨物
符合一定要件而被課徵特種貨物稅的貨物,即每輛或每架銷售或完稅價格新臺幣300萬元以上的小客車、飛機、直昇機、超輕型載具,每件銷售或完稅價格50 萬元以上的家具、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及每艘船身全長達30.48公尺的遊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
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
醫師法第28條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而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但由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護理人員等醫事人員執行、囑由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或臨時施行急救之情形,不罰。
撤職
若公務員有應予懲戒的違法失職行為,依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規定,懲戒法院可判決的懲戒處分共計有:「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等9種,其中撤職依同法第12條規定,是指撤其現職,並於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一定期間內停止任用為公務員,且於停止任用期滿而再任時,2年內仍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另依法官法第50條規定,撤職也屬對於法官的懲戒處分種類,法官受撤職處分的法律效果除同前所述外,還包括不得擔任律師,其已擔任律師者,須停止執行職務,並不得再回任法官職務。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當事人對於本票債權存在與否發生爭執,主張執票人沒有權利請求票款的一方,如果想要免除債務,就可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由法院來認定執票人的本票債權是否存在。例如:執票人A拿著一張面額新台幣50萬元的本票,向本票上的發票人B請求給付票款時,如果B認為這一張本票是被偽造或變造時,就可以對A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備位聲明
在同一訴訟中,原告對於被告合併主張數個不相容的請求,並且定先後順位,要求法院就先順位的請求優先審判,當法院認為不應准許先順位的請求時,再就後順位的請求加以裁判;如果先順位相同原告對相同被告的請求已經可以准許時,就不需要就後順位的請求裁判。在上述情形,後順位的請求就稱為備位聲明。例如:甲向乙購買電腦50台,貨款總計150萬元已經付清。後來甲因故解除買賣契約,並提起訴訟,先位請求主張買賣契約已經解除,而聲明請求乙返還價金150萬元,備位請求則主張如果法院認為買賣契約沒有合法解除,聲明請求乙交付電腦50台。該備位請求乙交付電腦50台的聲明,就是備位聲明。
承攬
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後,他方給予報酬的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例如:甲與乙約定,甲為乙蓋一棟房子,等到甲把房子蓋好以後,乙再給甲500萬元的報酬。
找法規
找條文
民法第 150 條(緊急避難)
-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民法第 250 條(約定違約金之性質)
-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民法第 450 條(租賃契約之消滅)
-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民法第 502 條(完成工作延遲之效果)
-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 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民法第 506 條(實際報酬超過預估概數甚鉅時之處理)
- 訂立契約時,僅估計報酬之概數者,如其報酬,因非可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超過概數甚鉅者,定作人得於工作進行中或完成後,解除契約。
- 前項情形,工作如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定作人僅得請求相當減少報酬,如工作物尚未完成者,定作人得通知承攬人停止工作,並得解除契約。
- 定作人依前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時,對於承攬人,應賠償相當之損害。
民法第 507 條(定作人之協力義務)
- 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
- 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
民法第 509 條(可歸責於定作人之履行不能)
於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因其所供給材料之瑕疵或其指示不適當,致工作毀損、滅失或不能完成者,承攬人如及時將材料之瑕疵或指示不適當之情事通知定作人時,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之償還,定作人有過失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 650 條(運送人之通知並請求指示義務及運送物之寄存拍賣權)
- 受貨人所在不明或對運送物受領遲延或有其他交付上之障礙時,運送人應即通知託運人,並請求其指示。
- 如託運人未即為指示,或其指示事實上不能實行,或運送人不能繼續保管運送物時,運送人得以託運人之費用,寄存運送物於倉庫。
- 運送物如有不能寄存於倉庫之情形,或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費及其他費用時,運送人得拍賣之。
- 運送人於可能之範圍內,應將寄存倉庫或拍賣之事情,通知託運人及受貨人。
民法第 750 條(保證責任除去請求權)
- 保證人受主債務人之委任而為保證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其保證責任: 一、主債務人之財產顯形減少者。 二、保證契約成立後,主債務人之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有變更,致向其請求清償發生困難者。 三、主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者。 四、債權人依確定判決得令保證人清償者。
- 主債務未屆清償期者,主債務人得提出相當擔保於保證人,以代保證責任之除去。
民法第 850-1 條(農育權之定義)
- 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 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850-2 條(農育權之終止)
- 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除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者外,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
- 前項終止,應於六個月前通知他方當事人。
- 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於農育權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而未定有期限者準用之。
民法第 850-3 條(農育權之讓與)
- 農育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 農育權與其農育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