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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50-4 條(地租減免或變更土地使用目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育權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農育權人因不可抗力致收益減少或全無時,得請求減免其地租或變更原約定土地使用之目的。
  2. 前項情形,農育權人不能依原約定目的使用者,當事人得終止之。
  3. 前項關於土地所有人得行使終止權之規定,於農育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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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ko1013
2 years ago
專業證照
(參立法理由)第一項為形成權,一經請求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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