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50-5 條(土地或工作物之出租限制)
- 1.農育權人不得將土地或農育工作物出租於他人。但農育工作物之出租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
- 2.農育權人違反前項規定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農育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50 條之 5 規定農育權人不得將土地或農育工作物出租他人,違反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農育權。
Q · 農育權人可以把農地轉租給別人嗎?
依民法第 850 條之 5 第 1 項,農育權人不得將土地或農育工作物出租於他人,違反者依第 2 項地主得終止農育權。例外僅限「農育工作物之出租另有當地習慣者」,土地本身的出租禁令完全無例外。地主行使終止權後,農育權人在該地上的一切投入(種植物、工作物、抵押權擔保)瞬間失去法律基礎。
白話解讀
你拿到一塊農地的農育權,可以在上面種東西、養東西、蓋農用設施。但有一件事你絕對不能做:把這塊地或你蓋在上面的東西轉租給別人。地主當初把農育權給你,是因為信任「你這個人」會好好用這塊地。你轉手租給別人,等於地主完全不認識的第三人在用他的地,這直接違反了設定農育權的初衷。違反的後果不是罰錢,是地主可以直接終止你的農育權,你在這塊地上的一切投入瞬間失去法律基礎。不過法律留了一道窄門:如果當地有「農育工作物短期出租」的慣例(比如農忙淡季把倉庫借人放東西),這種情況可以從習慣。注意,這個例外只適用於「工作物」,不適用於「土地」本身。土地的出租禁令沒有例外。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50 條之 5 為農育權出租限制規範,明定農育權人不得將土地或農育工作物出租於他人,但農育工作物之出租另有當地習慣者從其習慣;違反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農育權,是民法物權編 99 年修正新增農育權制度中,維護地主與權利人人身信賴關係的核心防火牆條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農育權人可以把農地轉租嗎?▾
不行,土地完全不能轉租;工作物例外要看當地有無習慣。
Q2違反轉租禁止有什麼後果?▾
土地所有人得直接終止農育權,農育權人在地上一切投入失去法律基礎。
Q3工作物出租的習慣例外怎麼認定?▾
需證明當地長期存在、地區普遍、當事人共同認知,鄉鎮公所或農會出具慣例說明文件最有力。
Q4地主終止農育權後抵押權怎麼辦?▾
依民法第 870 條法理,農育權消滅抵押權隨之消滅,銀行可向農育權人追償全額貸款。
Q5短期借放東西算轉租嗎?▾
依使用借貸性質判斷,無對價的純借用不算出租;有對價即使叫「借」也是出租。
Q6農育權跟租賃權差在哪?▾
農育權是物權(對所有人主張),租賃是債權(僅對相對人主張),但農育權有出租限制、租賃無此限制。
Q7地主終止權有時效嗎?▾
本條未明定除斥期間,但依誠信原則應在合理期間內行使,拖延可能構成權利失效。
Q8抵押權人能阻止地主終止嗎?▾
不能。抵押權是擔保物權,無法對抗物權消滅事由,但可向農育權人請求加速到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農育權 | 租賃權 | 永佃權 |
|---|---|---|---|
| 權利性質 | 用益物權 | 債權 | 已廢止之物權(民國 99 年後改為農育權) |
| 出租限制 | 土地禁止、工作物視習慣(本條) | 民法 443 條轉租須出租人同意 | 舊制可自由出租 |
| 違反後果 | 地主得終止農育權 | 出租人得終止租約 | 依舊法處理 |
| 存續期間 | 不得逾 20 年,得延長 | 不動產不得逾 20 年 | 永久存續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