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抗字第 1505 號 刑事裁定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為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1 項所明定,而「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同法第 407 條亦定有明文。再者,「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
-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850 號 刑事判決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一)搜索,以有無搜索票為基準,可分為「有令狀搜索」(有票搜索)與「無令狀搜索」(無票搜索);而「有令狀搜索」係「原則」,「無令狀搜索」為例外。於原則情形,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票由法官簽發,亦即以法院(官)為決定機關,目的在保護人民免受非法之搜索、扣押。惟因搜索本質上乃帶有急迫性…
-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850 號 判決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一)搜索,以有無搜索票為基準,可分為「有令狀搜索」(有票搜索)與「無令狀搜索」(無票搜索);而「有令狀搜索」係「原則」,「無令狀搜索」為例外。於原則情形,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票由法官簽發,亦即以法院(官)為決定機關,目的在保護人民免受非法之搜索、扣押。惟因搜索本質上乃帶有急迫性…
-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非字第 100 號 刑事判決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沒入保證金,係因被告於具保人以相當金額具保後逃匿,而對具保人所為之不利處分,雖與刑法之沒收有別,但此項刑事訴訟法上之沒入裁定,依同法第四百七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檢察官得據以核發執行命令,而該項執行命令與民事執行名義有同一之效力,故該項裁定以及上級審法…
-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5304 號 刑事判決案由強盜殺人等罪
以藥劑至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而取被害人財物之強盜罪,該施以藥劑之行為,本屬強盜行為之一部分;倘行為人明知所施之藥劑同時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四級毒品,竟以欺瞞之方法使被害人施用,而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六條第四項之情事,應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強盜及以欺瞞之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二…
-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4022 號 刑事判決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謂有變更之法律,乃指刑罰法律而言,行政法令縱可認為具有法律同等之效力,但因其並無刑罰之規定,究難解為刑罰法律,故如事實變更及刑罰法律外之法令變更,均不屬本條所謂法律變更之範圍,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行政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以院台法字第0960018693 號…
-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抗字第 531 號 刑事裁定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繼續審理
按當事人於撤回上訴後又聲明不服,請求再為審判者,在第二審法院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現行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以判決駁回上訴,經本院著有二十九年抗字第四四號判例可循。本件抗告人洪○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不服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九四…
- 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非字第 50 號 刑事判決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沒入保證金
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之裁定,與科刑判決具有同等效力,於裁定確定後,認為違法,得提起非常上訴。另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再執行羈押者,免除具…
-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2608 號 刑事判決案由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祗要是犯上開之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犯人所有者,即應依上開規…
-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非字第 163 號 刑事判決案由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八條之規定不得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七款定有明文。連續犯係裁判上一罪,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曾經檢察官起訴者,依同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效力當然及於全部。而案件是否已經起訴,應以檢察官起訴繫屬之先後為準,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
-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1472 號 刑事判決案由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除有罪、免刑等判決,於裁判時併宣告外,如諭知無罪之判決,既無主刑,從刑亦無所附麗,故案內之違禁物,應另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1184 號 刑事判決案由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運輸,係指單純運輸並無他項目的者而言,若以販賣目的而從事於搬運之行為,仍成立意圖販賣而持有 (或販賣) 之罪 (本院二十四年上字第一六七三號判例、二十四年七月總會決議事項三八參照) 。否則單純為轉讓、施用等目的所為之搬運毒品行為,豈不皆應依運輸毒品論罪 (至…
-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908 號 刑事判決案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被告不到庭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者,以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始得為之。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傑接受原審定期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為審判期日之傳票前,已於台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另案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判處之一年有期徒刑,此有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一年戒執更丁…
- 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非字第 303 號 刑事判決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被告王○展於九十年三月八日,經台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通知接受驗尿,其尿液於同年三月二十三日由私立中山醫學院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乃報請偵辦,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九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年度聲戒字第一二三二號聲請原審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
- 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上字第 7030 號 刑事判決案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販賣毒品罪,雖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祇要以販賣營利為目的,將毒品販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為完成。但在販入後連續賣出之場合,其第二次以後之賣出行為,倘係購買者為協助警察辦案佯稱購買,而將販賣者誘出以求人贓俱獲,因其無實際買受之真意,且在警察監視之下伺機逮捕,事實上亦不能…
- 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上字第 7046 號 刑事判決案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意圖營利而販入第二級毒品,雖未及賣出,仍依販賣既遂罪論處。但如意圖營利而販入第二級毒後品後,第一次販賣與他人之行為,此乃接續原先販入之犯意而為,不論其行為屬既遂或未遂,應認基於單一犯意之接續行為,不能認係基於概括犯意之連續二行為,而以連續犯論處。其第一次之販入及賣出行為既已完成,…
- 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非字第 362 號 刑事判決案由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
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同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以被告劉澤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恐嚇二罪,經先後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
- 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上字第 6517 號 刑事判決案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被告雖經自白,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之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資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
- 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上字第 6201 號 刑事判決案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除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外,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為第二審審判所準用。此就審期間,係為保障被告之訴訟權益而設,使被告有充分時間行使其防禦權,自不得因被告受羈押或因案執行而予剝奪。又所謂至遲應於七…
- 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非字第 340 號 刑事判決案由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被告有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其中一罪之有期徒刑先執行期滿後,法院經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後,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
- 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上字第 5172 號 刑事判決案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諭知沒收銷燬之物,係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本件扣案殘留海洛因之分裝匙一支,並非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其上殘留之海洛因屬查獲之第一級毒品,固應諭知沒收銷燬之,至分裝匙本身,縱屬上訴人所有…
- 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上字第 4924 號 刑事判決案由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有罪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定有明文。若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經法院依上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而為有罪之判決時,該事實既構成犯罪,且已變更罪名,即不能再就檢察官所引用之罪名諭知無罪,或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本件謝萬全涉案部分…
- 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上字第 4778 號 刑事判決案由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所犯之罪,其諭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如易科罰金,並應記載其折算之標準;又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
- 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上字第 4719 號 刑事判決案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被告之自白,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始得採為證據,如果被告之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並非自由陳述,即其取得自白之程序,已非適法,則不問自白內容是否確與事實相符,因其非係適法之證據,即不能採為判決基礎,故審理事實之法院,遇有被告對於自白提出刑…
- 最高法院 89 年度台上字第 2411 號 刑事判決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除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至遲應於五日前送達外,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所明定。依同法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第二審之審判自應有其適用。此項就審期間,係為保障被告之訴訟權益而設,使被告有充分之時間準備行使其防禦權,不因被告身受羈押或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