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保留
憲法及行政法學理上的用語,指將特定任務、功能或事項保留給行政權行使,有可能是指由行政權訂定抽象法規範,或者是行政權就特定事項有較大的判斷空間,而司法權僅為低密度的審查。
轉讓偽藥致人於死罪
藥品有「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情形之一者,即屬偽藥。明知為偽藥而轉讓,並因而致人於死,即觸犯藥事法第83條轉讓偽藥致人於死罪。
租稅客體
所謂租稅客體又稱稅捐客體,就是立法者透過稅捐成立要件的設定,將表彰經濟價值的標的、狀態或事實經過,轉變為法律上之課稅對象的總稱。 例如:遺產稅、贈與稅的租稅客體分別是遺產、贈與之財產;個人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租稅客體分別是個人、營利事業的所得;營業稅的租稅客體是銷售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的行為;證券交易稅的租稅客體是有價證券(不含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的買賣交易行為。
系爭
通常簡稱雙方所爭執的東西、事情等,例如:系爭建物、系爭財產、系爭事件、……。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消費者保護法第6條規定:「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依此可知,主管機關是指實際負責執行消費者保護工作的機關,然因保護消費者的法規涵蓋層面很廣,不僅由某一機關單獨執行,所以依照現行政府體制及部門的業務與權責分工,按不同保護事項的性質,規定分別由不同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辦理。例如房屋租賃為內政部,食品衛生檢驗、化粧品為衛生福利部,電器安全檢測及商品標示為經濟部,即以該商品或服務所屬事(產)業的權責管理機關為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廢棄改判部分
審理民事或家事事件的上級審法院,把下級審法院判決或裁定不適當的部分廢除,另外針對廢除的部分做成新的結論的意思。
無認識過失
無認識過失是比較常見的過失態樣,它的意思是:例如在過失致死的案例中,犯罪人做了一件可能害死別人的事,他完全不想害死別人,也沒想過這些後果,但他不應該做這件事。而他只要稍微小心一點,就可以發現自己做的事非常危險,可能害死別人,只要犯罪人仍做了這件危險的事情,最後害死別人,就可認為犯罪人對被害人死亡有「無認識過失」。 舉例來說,甲騎機車回家時,因為急著上洗手間,路過十字路口時,看到自己的車道是紅燈,十字路口又沒別的車子,甲內急受不了,決定闖紅燈衝回家,沒想到綠燈車道剛好有一位機車騎士乙經過,甲的車子直接撞上乙,造成乙的死亡。在這個案例中,甲並不想害死乙,卻仍造成乙的死亡,甲只要稍微想一下,就可以發現自己做的事情(闖紅燈)很危險,因為十字路口常常有車子來往,可能會不小心地撞死綠燈車道的騎士,甲卻沒仔細想,就闖了紅燈撞死別人;考量甲不應闖紅燈,卻闖了紅燈,甲又能夠了解闖紅燈很危險,甲對於乙的死亡就有「無認識過失」。甲構成過失致死罪。
一罪一罰
第一種含意又稱「一事不再理」或「禁止雙重危險」,指對一個犯罪行為僅能處罰一次,不得重複追訴、審問、處罰。第二種含意又稱「數罪併罰」,指犯罪競合論上對於數行為分別論罪科刑,而非論以實質上一罪(如接續犯)或裁判上一罪(例如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
輔導宣告之人
如為「輔助宣告之人」,請參考「輔助宣告」的解釋。
假釋撤銷
指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出監後,於假釋期間違反相關規定,經撤銷假釋,應入監執行殘餘刑期。例如:一、假釋中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刑法第78條第1項);二、違反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74條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