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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 6 條

  1. 河川公地許可使用行為,除採取土石依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收取外,其餘使用費,按其使用面積或長度依下列各款計算之: 一、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四款規定之種植植物,每年按前一年之公有土地地租繳納標準百分之七十之金額計之。但申請案件完成審查前已公告當年公有土地地租繳納標準者,其使用費按當年之公有土地地租繳納標準百分之七十之金額計之。 二、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六款規定之圍築魚塭、插蚵、吊蚵,每年以每平方公尺新臺幣零點八元計之。 三、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施設鐵路橋、公路橋、農路橋、水管橋、油氣管橋、天然氣管橋、輸水渡槽、電纜管橋、輸電鐵塔等跨河構造物之地面設施、穿越水道或水利設施底部建造物之地面設施、風力發電系統之地面設施、排污水道、運輸路、便橋、越堤路、碼頭、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五款規定之施設臨時性碼頭或其他建造物,每年以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值百分之五計之。 四、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施設停車場、駕駛訓練場、河川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之施設賽車運動場、自行車道、漆彈場、高爾夫球練習場、超輕型飛行機具起降場、球類或其他運動場、親水場地,每年以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值百分之八計之。 五、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六款規定臨時使用行為,每日以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值萬分之四計之。 六、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款規定行駛三點五噸以上大貨車或動力機械於水防道路,作為對外交通之使用行為,每公尺每年以路線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值百分之七計之。 七、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施設纜線附掛之使用行為,每年以每公尺二十四元計之。 八、風力發電系統上空構造外緣垂直動態投影範圍扣除地面設施部分、跨河構造物或穿越水道或水利設施底部建造物投影範圍扣除地面設施部分及前七款以外之其他使用行為,每年以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值百分之四計之。
  2.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至第八款之許可使用,其許可使用費按年計算;未滿一年者,以許可使用日數占全年比例計收使用費。

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

  1.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2.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3.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4.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5.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6.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7. 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8. 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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