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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十六 節 劇院、電影院、電影製片廠及電視攝影棚之觀眾區、表演區及類似場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六 節 劇院、電影院、電影製片廠及電視攝影棚之觀眾區、表演區及類似場所第 一 款 一般規定

於供戲劇演出、音樂演奏、電影放映、發表會、電影及電視製作或類似目的之建築物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包括室內或室外,及觀眾座位區,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本節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分路器組合:指二個以上分路之多極連接器組合。 二、引接線槽:指包含懸吊或嵌入插座之金屬導線槽。 三、立燈:指提供舞台上或觀眾席內照明,附有可攜式支架,或具防護功能燈架之一般型照明燈具。 四、條燈:指多個燈泡排列成行之照明燈具。 五、腳燈:指裝設在舞台上或舞台中之邊燈。 六、舞台邊框:指分隔舞台及觀眾席之牆及拱門。 七、固態相位控制調光器:指穩態電流波形未與所施加電壓波形一致,使其波形為線性之固態調光器。 八、固態正弦波調光器:指穩態電流波形與所施加電壓波形相同,使其波形為線性之固態調光器。

劇院、電影院、電影製片廠及電視攝影棚之觀眾區、表演區及類似場所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固定式配線應採用金屬管槽、包覆於五十毫米以上混凝土之金屬管槽MI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 二、可攜式開關盤、舞台燈光、舞台效果之配線及其他非固定式配線,使用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者,不得採用未絕之釘子固定。 三、非金屬被覆電纜、金屬被覆電纜、非金屬導線管得裝設於建築法規未要求防火結構之建築物。

  1. 金屬導線管、金屬導線管內之導線數不得超過表三二八~八規定。
  2. 導線槽內所有導線外徑截面積總和,不得超過該導線槽截面積百分之二十。載流導線得為三十條以上,且導線安培容量得免依表二五~六規定之修正數計算。

配線之帶電部分應加以封閉或防護。所有開關應為可外部操作。調光器及其可變電阻應裝設於封閉所有帶電部分之箱體內。

  1. 供電給一個以上插座之分路,得供舞台燈光組合使用。
  2. 插座額定及分路額定不得小於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且不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
第 二 款 固定式舞台開關盤

舞台開關盤所在位置應為可輕易觸及,其所有電源分路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

裝設舞台調光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組調光器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得大於調光器額定電流一‧二五倍,且當供電給該調光器之電源開關或斷路器位於開路位置時,應能隔離所有接地導線。 二、電阻型或電抗型調光器: (一)得裝設於電路之被接地導線或非接地導線。 (二)調光器設計為可啟斷調光器之輸入或輸出電路者,不得啟斷電路之被接地導線。但可同時啟斷全部導線者,不在此限。 三、自耦變壓器型調光器之輸入與輸出電路應共用被接地導線。 四、電子固態型調光器: (一)當調光器電源有被接地導線時,其輸入與輸出電路應共用被接地導線。 (二)調光器底座應與設備接地導線連接。

舞台開關盤應為下列一種或多種型式之組合: 一、調光器及開關以機械連動把手操作控制裝置。 二、裝設可從輔助控制台或控制盤以電氣信號操作。 三、具電路交互連接功能之舞台用開關盤作為中繼開關盤,且有過電流保護裝置。調光器盤已具備所需之分路過電流保護者,中繼開關盤得免設過電流保護裝設。

舞台開關盤之幹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電幹線應為下列規定之一: (一)由單一隔離開關隔離之單一幹線。 (二)多組幹線連結至中繼舞台開關盤:多組幹線為單一系統之一部分者,多組幹線之數量不受限制。若經組合後,於管槽中之中性線應有足以承載同一管槽中多組幹線產生之最大不平衡電流之安培容量。並聯之中性線應符合第二十二條規定。 (三)多組個別之幹線連結至單一一次舞台開關盤(調光器組): 1.連結至單一一次舞台開關盤之每組個別之分散式幹線應有隔離設備。 2.一次舞台開關盤上應有標明隔離設備數量及所在位置之耐久且明顯標識。 3.若隔離設備位於一個以上電源開關盤中,一次舞台開關盤應對應不同位置隔離設備所供電之電路以隔板隔開。 二、中性線之安培容量調整: (一)供電給三相四線固態相位控制調光系統之幹線,中性線應視為載流導線。 (二)供電給三相四線固態正弦波調光系統之幹線,中性線不視為載流導線。 (三)同時供電給使用相位控制及正弦波調光器系統之幹線,中性線應視為載流導線。 三、開關盤之電源供電容量得以開關盤預計控制之最大裝置設備容量計算,且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開啟不影響出口指示或緊急照明系統之正常運作。

第 三 款 開關盤以外之固定式舞台設備

固定式舞台回路負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電給腳燈、固定式條燈及舞台邊框側燈之分路額定應為二十安培以下。 二、額定大於二十安培回路,僅供電給重責務型燈座之電路,其電路得用第二章第二節重責務型燈座供電回路之規定。

腳燈、固定式條燈、舞台邊框燈、可攜式條燈至引接線槽之導線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應有匹配其運轉溫度之絕緣,且不得小於攝氏一百二十五度,並應依攝氏六十度之導線安培容量規定選用。 二、自引接線槽引出之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之運轉溫度不得小於攝氏九十度,並應依攝氏六十度之導線安培容量選用,且其延伸至引接線槽內之長度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米。 三、導線安培容量得免表二五~六規定之修正數修正。

腳燈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金屬溝槽: (一)腳燈使用金屬溝槽配線者,容納回路導線之溝槽應採用厚度○‧八毫米以上,且金屬板應經防鏽處理。 (二)金屬溝槽至燈座端子間應保持十三毫米以上之間隔。 (三)回路導線應銲接在燈座端子上。 二、未使用之金屬溝槽: (一)腳燈應由個別出線口及燈座構成,且採用金屬導線管、MI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二)回路導線應銲接在燈座端子上。 三、隱藏式腳燈收回至內嵌存放位置時,應能自動斷電。

裝設固定式條燈、舞台邊框側燈、懸吊式線盒及引接線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固定式條燈與舞台邊框側燈應依前條規定配線,並應加以固定及支撐,及保護燈泡不受機械性損壞,或與舞台布景、易燃材質意外碰觸之防護措施。 二、懸吊式線盒及引接線槽應有固定及支撐,並應為舞台、攝影棚、製片廠用之配電裝置。 三、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 (一)僅得用於需要導線可撓情形,並有支撐,且合所裝設環境,安培容量符合表三六八規定。 (二)適合所裝設環境,且未與內含發熱元件設備直接接觸之多芯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承載之最大負載電流不得大於表六六五規定過電流裝置之最大額定值。

供可攜式舞台燈光設備連接之插座,應為懸吊式或架設於凹槽或封閉箱體內,其懸吊式線盒及引接線槽之電源電纜應符合前條第三款規定。

  1. 一切溫度上升較劇之用電器具應裝設於隔熱箱內,並與其他易燃物質保持一百毫米以上之間隔。
  2. 裝設於後台及供人員進入布置舞台布景輔助區域之照明玻璃裸燈泡,與易燃物間應保持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並應加以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3. 裝設於舞台布景之裝飾用燈泡,不視為前項規定之後台照明。

舞台排煙設備若由配電裝置操作,應至少有二個可外部操作之開關,一個置於舞台上可輕易觸及處,另一個依消防相關法規規定設置。

第 四 款 可攜式舞台開關盤

供室外表演用,以輔助電路連接可攜式舞台開關盤至建築物內固定式照明出線口之連接盤、輔助電路及出線口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輔助電路在可攜式開關盤與固定式照明出線口間轉接時,應同時將所有電路導線轉接。 二、輔助電路之供電裝置應以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連接盤內每一輔助電路應以裝設於該連接盤內之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

可攜式舞台開關盤之電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僅得由匹配之額定電壓與額定電流之電源出線口供電,其電源出線口應包含僅可外部操作、封閉之熔線開關或斷路器,架設在舞台上,或自舞台地板可輕易觸及之永久式開關盤上。 二、可攜式開關盤應提供設備接地導線連接用之配電裝置,其中性線應符合第六百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裝設可攜式舞台開關盤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可攜式舞台開關盤應裝設於堅固封閉箱體內,且於運轉時可打開箱體。 二、所有開關及斷路器應為可外部操作。 三、調光器端子應裝設於封閉箱體內,調光器面板之配置應能避免意外碰觸面板接點。 四、封閉箱體內應附有指示燈,且應連接至開關盤之電源電路,確保在主開關啟斷時不會切斷指示燈泡之電源。指示燈應有專用分路,其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應為十五安培以下。 五、電源導線: (一)應為用於所裝設環境之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其終端應位於開關盤之封閉箱體內,且接至可外部操作之附熔線主開關、斷路器或適用之連接器組件。 (二)單芯電纜: 1.可攜式電源單芯電纜組合之截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八平方毫米。設備接地導線線徑不得小於十四平方毫米。作為被接地導線或中性線之單芯電纜線徑,應符合第八款第二目規定。 2.多條單芯電纜並聯以增加安培容量者,其線徑及長度應為一致,並加以分組,綑綁成束。設備接地導線得依表九三~二規定選定。 六、電源導線得經連接器分接,於電源供應點與開關盤間之總長度為三十米以下者,最多可有三組互連點。超過三十米者,每三十米可增加一組互連點。 七、電源導線及連接器應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其防護方法不限採用管槽配線。 八、中性線: (一)中性線端子: 1.可攜式開關盤設備供電給三相四線系統者,電源中性線端子及相關匯流排或其等效配線之額定電流,應為最大非被接地電源端導線安培容量之二倍以上。 2.可攜式開關盤平衡三相四線系統供電,轉換為由平衡單相三線系統供電者,電源中性線端子及相關匯流排或其等效配線之額定電流,應至少為最大非被接地單相電源端導線安培容量。 (二)電源中性線: 1.供電給固態相位控制調光器使用者,中性線應視為載流導線。 2.僅供電給固態正弦波調光器使用者,中性線不視為載流導線。 3.多相幹線回路使用單芯電纜且非裝設於管槽內,而供電給內含固態相位控制調光器者,中性線之安培容量應為供電回路非接地導線安培容量一‧三倍以上。該幹線僅供電給內含固態正弦波調光器者,中性線之安培容量應至少為供電回路非接地導線之安培容量。 九、可攜式電源導線之裝設、電源連接器與其他電源之連接與隔離,及電源設施之送電與斷電,應由合格人員執行且在開關盤上應有標明應由合格人員執行之耐久且明顯標識。可攜式開關盤連接至固定式電源插座,其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為一百五十安培以下,且插座、中間接續及開關盤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由非合格人員執行連接: (一)使用適合每一電源連接用途之多極連接器。 (二)防止民眾接近電源連接。 (三)採適用於所裝設環境之多芯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其安培容量不小於負載及連接器電流額定。

第 五 款 開關盤以外之可攜式舞台設備

弧光燈及相關安定器連結用之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應為用於所裝設環境者。

內含插座及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可攜式配電箱盒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箱盒應為無暴露帶電部分之構造。 二、插座及過電流保護: (一)插座於箱盒內應有分路過電流保護。 (二)熔線及斷路器應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三)懸吊式插座或附軟線連接器之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應為用於所裝設環境者。 三、匯流排之安培容量應為所有回路電流額定之總和,且應提供電源電纜之接線端子。 四、電纜穿過封閉箱體處應以護套保護,並能防止電纜拉力傳至接線端子。

  1. 裝設可攜式燈軌應依第六百六十五條第一款固定式條燈與舞台邊框側燈之裝置規定辦理。
  2. 電源電纜經過金屬處應以護套保護,且能防止電纜拉力傳至連接點。

於燈串上配線之接點應交互錯開。燈座之端子為可穿透絕與導體接觸者,僅得選用絞線型導體。封閉於易燃材質之燈罩或類似裝置內之燈泡,應有避免引燃易燃材質之防護。

可攜式舞台設備之導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電給可攜式舞台設備之可撓導線,包含其延伸線,應為用於所裝設環境之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 二、導線安培容量應符合表三六八規定。若為未與具發熱元件設備直接碰觸之可攜式多芯軟線,其安培容量得依表六六五規定選用。 三、適用於所裝設環境之可撓軟線無遭受外力損傷之虞,且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為二十安培以下者,得作為立燈之電源導線。 四、分路器組合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採用適用之可撓軟線: (一)軟線連接包含二個以上分路之單一多極式連接器。 (二)軟線在分路器組合中最長不超過六米。 (三)分路器組合整體長度附著於堅固之支撐物,可免遭受外力損傷。 (四)供電給分路器組合之所有分路,有額定二十安培以下過電流保護裝置。

第 六 款 舞台化妝室

懸吊式照明燈具不得裝設於舞台化妝室內。

  1. 舞台化妝室內化妝鏡附近,或化妝台上方之所有燈具及插座,應由裝設於化妝室牆壁之開關控制。裝設於化妝室內之其他出線口得免設置開關。
  2. 前項開關應於化妝室外門口附近設置帶電指示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