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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9 筆
中華民國刑法38預覽 ↗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
中華民國刑法38 條之 1預覽 ↗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
中華民國刑法38 條之 2預覽 ↗
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
中華民國刑法38 條之 3預覽 ↗
第三十八條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8預覽 ↗
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 238預覽 ↗
詐術結婚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8預覽 ↗
侵占電氣與親屬間犯侵占罪者準用竊盜罪之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8預覽 ↗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於該管公務員受裁判者得減所首罪之刑三分之一 向被害人告訴人或有請求權之人自首而受該管公務員裁判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38預覽 ↗
在郵務局或電報局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38預覽 ↗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之罪以文書論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38預覽 ↗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意圖行竊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或隱匿其內而犯竊盜罪者 二 毀越門 牆垣而犯竊盜罪者 三 攜帶兇器…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80 條預覽 ↗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壞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81 條預覽 ↗
毀壞他人建築物鑛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比較故意傷害罪從重處斷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82 條預覽 ↗
毀損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或致令不堪用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83 條預覽 ↗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84 條預覽 ↗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85 條預覽 ↗
自己所有物已受查封或担負質權或已賃貸者關於本章之罪以他人所有物論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86 條預覽 ↗
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87 條預覽 ↗
第三百八十條第三百八十二條至第三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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