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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管轄區域第 1 條預覽 ↗
各級法院管轄區域
各級行政法院管轄區域第 1 條預覽 ↗
各級行政法院管轄區域
「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須知第 1 條預覽 ↗
一 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須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法院者,以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居所或住居所不明亦無最後之住所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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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夫妻二人共同收養,其中一人在中華民國現有住、居所或有最後之住所 (即曾經在中華民國設籍) 者,應逕向其住、居所或最後住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裁定認可收養,…
「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須知第 3 條預覽 ↗
三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得共同或單獨聲請,被收養人為聲請人時,如尚未滿七歲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如為已滿七歲之未成年而未結婚者,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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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收養人有配偶者,應與配偶共同聲請,但配偶之一方為被收養人之生父或生母者,可由非生父或生母之他方單獨聲請。
「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須知第 5 條預覽 ↗
五 聲請人並可委任代理人代為聲請。但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共同聲請時,不得委任同一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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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聲請狀應使用司法狀紙,記載左列事項: (一) 聲請人之姓名 (聲請人若係外國人,應將其姓名譯成中文列於外文姓名之右) 、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籍貫、…
「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須知第 7 條預覽 ↗
七 聲請狀應檢附左列文件外,並應附繳雙掛號送達郵資五份。 (一) 收養人及被收養人戶籍謄本或中華民國駐外機構出具證明其身分之文件各一份。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
「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須知第 8 條預覽 ↗
八 聲請人若未居住於中華民國者:應指定在中華民國內有住居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並詳填其姓名、住址,及連絡電話,以利送達。 本須知自院長核定之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案件第 1 條預覽 ↗
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指定下列案件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 壹、民事事件部分: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 貳、刑事案件…
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訴訟事件第 1 條預覽 ↗
一、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指定下列事件為商業訴訟事件: (一)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設立之保護機構,依該法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及第二…
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訴訟事件第 2 條預覽 ↗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民事訴訟法第 25 條預覽 ↗
擬制之合意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 26 條預覽 ↗
合意管轄之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預覽 ↗
合意管轄及其表意方法
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9預覽 ↗
約定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
各級法院受理軍事法院(審判機關)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之聲請再審、更定其刑、定其應執行刑及保安處分執行等案件管轄區域第 1 條預覽 ↗
各級法院受理軍事法院(審判機關)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之聲請再審、更定其刑、定其應執行刑及保安處分執行等案件管轄區域
海商法第 82 條預覽 ↗
旅客除前條保險外,自行另加保意外險者,其損害賠償依其約定。但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第 549 條預覽 ↗
委任契約之終止-任意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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