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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2 條預覽 ↗
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如附表一。 前項建築物之使用項目舉例如附表二。 原核發之使用執照未登載使用類組者,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時,…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3 條預覽 ↗
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時,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外,並應依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如附表三辦理。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4 條預覽 ↗
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規定檢討項目之各類組檢討標準如附表四。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5 條預覽 ↗
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應以整層為之。但不妨害或破壞其他未變更使用部分之防火避難設施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該樓層局部範圍變更使用: 一、變更範圍直接連接直通樓梯…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6 條預覽 ↗
建築物於同一使用單元內,申請變更為多種使用類組者,應同時符合各使用類組依附表三規定之檢討項目及附表四規定之檢討標準。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以主用途之使用類組檢…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7 條預覽 ↗
建築物申請變更為 A、B、C 類別及 D1 組別之使用單元,其與同樓層、直上樓層及直下樓層相鄰之其他使用單元,應依第五條規定區劃分隔及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8 條預覽 ↗
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本法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如下…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9 條預覽 ↗
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無須施工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合格後,發給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其須施工者,發給同意變更文件,並核定施工期限,最長不…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10 條預覽 ↗
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時,其違建部分依違章建築處理相關規定,得另行處理。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11 條預覽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警械使用條例第 1 條預覽 ↗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使用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前項警械,包含警棍、警刀、槍械及其他器械…
法槌使用要點第 1 條預覽 ↗
一、法官宣示法庭之開閉及指揮訴訟,得使用法槌。宣示開庭或繼續開庭時,先敲擊法槌後宣示之;宣示休庭或閉庭時,宣示後敲擊之。合議審判時,法槌之使用由審判長行之。
使用牌照稅法第 1 條預覽 ↗
各直轄市及縣(市)徵收使用牌照稅,悉依本法之規定。
警械使用條例第 2 條預覽 ↗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法槌使用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法庭開庭時,遇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或其他類似之行為,法官或審判長為維持法庭秩序,得使用法槌,先敲擊法槌後宣示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或為必要之處…
使用牌照稅法第 2 條預覽 ↗
本法用辭之定義如左: 一、公共水陸道路:指公共使用之水陸交通路線。 二、交通工具:指機動車輛及船舶。 三、汽缸總排氣量:指汽缸橫斷面積乘活塞衝程及汽缸數之積。 …
警械使用條例第 3 條預覽 ↗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
法槌使用要點第 3 條預覽 ↗
三、法槌及槌座置於法檯桌面,木質,褐色或原木色,其樣式如附圖。
使用牌照稅法第 3 條預覽 ↗
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無論公用、私用或軍用,除依照其他有關法律,領用證照,並繳納規費外,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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