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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687 筆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 條預覽 ↗
適用範圍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1 條之 1預覽 ↗
機要人員之進用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3 條之 1預覽 ↗
考試類科適用職系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之 1預覽 ↗
各職務之職等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4 條之 1預覽 ↗
銓敘審定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之 1預覽 ↗
各機關首長於下列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一、自退休案核定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二、自免職、調職或新職任命令發布日起至離職日止。 三、民選首長,自次屆同一選舉候…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之 1預覽 ↗
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機關核准,得留職停薪,並於原因消失後回職復薪。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之 1預覽 ↗
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一月一日公布之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廢止後,原依該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人員,除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辦理改任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6 條之 1預覽 ↗
依派用條例銓敘審定有案現職人員之處理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 條預覽 ↗
公務人員之任等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 條預覽 ↗
名詞意義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4 條預覽 ↗
品德、忠誠之注意及查核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5 條預覽 ↗
公務人員之任等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6 條預覽 ↗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必要時,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 前項職等標準及職務列等表,依職責程度、業務性質…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7 條預覽 ↗
職務說明書及職務普查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8 條預覽 ↗
職系說明書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預覽 ↗
任用資格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0 條預覽 ↗
各機關初任各職等人員,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就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依序分配訓練,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人員分發任用。如可資分配之正…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1 條預覽 ↗
任用資格之例外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2 條預覽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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