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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33 筆
非訟事件法第 185 條預覽 ↗
公司重整程序之裁定
稅捐稽徵法第 8 條預覽 ↗
公司重整中發生之稅捐
非訟事件法第 186 條預覽 ↗
公司重整財產保全處分之登記或註冊
公司法第 311 條預覽 ↗
公司重整完成後,有下列效力: 一、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除依重整計畫處理,移轉重整後之公司承受者外,其請求權消滅;未申報之債權亦同。 二、股東股權經重整而變更或減除之部分,其權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50 條預覽 ↗
、場所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為公司重整前,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繳納之費用,於破產宣告或公司重整裁定時,視為已到期之破產債權或重整債權。
公司法第 301 條預覽 ↗
左: 一、聽取關於公司業務與財務狀況之報告及對於公司重整之意見。 二、審議及表決重整計劃。 三、決議其他有關重整之事項。
公司法第 290 條預覽 ↗
公司重整人由法院就債權人、股東、董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或證券管理機關推薦之專家中選派之。 第三十條之規定,於前項公司重整人準用之。 關係人會議,依第三百零二條分組行使表決權之結
公司法第 310 條預覽 ↗
公司重整人,應於重整計畫所定期限內完成重整工作;重整完成時,應聲請法院為重整完成之裁定,並於裁定確定後,召集重整後之股東會選任董事、監察人。 前項董事、監察人於就任後,應會同重整人
稅捐稽徵法第 25 條預覽 ↗
稅義務人申請者。 納稅義務人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為公司重整前,應徵收之稅捐而未開徵者,於破產宣告或公司重整裁定時,視為已到期之破產債權或重整債權。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13 條預覽 ↗
十三、(公司重整視為不遲延事件) 公司重整事件,逾第二點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該管法院院長核可者,視為不遲延事件: (一)依公司法第二百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6 條之 2預覽 ↗
勞工退休金不適用下列規定: 一、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之債務免責規定。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清算之債務免責規定。 三、破產法有關破產之債務免責規定。
公司法第 300 條預覽 ↗
重整債權人及股東,為公司重整之關係人,出席關係人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關係人會議由重整監督人為主席,並召集除第一次以外之關係人會議。 重整監督人,依前項規定召
公司法第 304 條預覽 ↗
公司重整如有左列事項,應訂明於重整計畫: 一、全部或一部重整債權人或股東權利之變更。 二、全部或一部營業之變更。 三、財產之處分。 四、債務清償方法及其資金來源。 五、公司資產之估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25 條預覽 ↗
之保險費及滯納金不適用下列規定: 一、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之債務免責規定。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清算之債務免責規定。 三、破產法有關破產之債務免責規定。 四、其他法律有關消滅時
公司法第 283 條預覽 ↗
公司重整之聲請,應由聲請人以書狀連同副本五份,載明下列事項,向法院為之: 一、聲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聲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第 34 條預覽 ↗
部派員列席。 民營鐵路機構董事會討論事項涉及聲請公司重整、破產或公司被接管者,應於會議召開前七日將有關議程及會議資料提送交通部,會議結束當日應將董事會之相關決議送交通部。
公司法第 287 條預覽 ↗
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左列各款處分: 一、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 二、公司業務之限制。 三、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 四、公
公司法第 309 條預覽 ↗
公司重整中,下列各款規定,如與事實確有扞格時,經重整人聲請法院,得裁定另作適當之處理: 一、第二百七十七條變更章程之規定。 二、第二百七十九條及第二百八十一條減資之通知公告期間及限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34 條預覽 ↗
通債權受清償,且不適用下列規定: 一、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之債務免責規定。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清算之債務免責規定。 三、破產法有關破產之債務免責規定。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79 條預覽 ↗
者。 (七)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經為准許公司重整之裁定後,經依公司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為重整完成之裁定者,或依公司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二項為終止重整之裁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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