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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保安處分執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第 2 條預覽 ↗
為執行監護處分,檢察機關得成立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以下簡稱評估小組),並由檢察機關遴聘評估小組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評估小組委員如於聘任後有因故不願擔任或…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第 3 條預覽 ↗
評估小組應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之。其中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之人…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第 4 條預覽 ↗
評估小組之職掌如下: 一、於檢察官決定監護處分之執行方式或是否予以變更時協助提供意見。 二、於檢察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辦理定期評估時協助提供意見。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第 5 條預覽 ↗
評估小組會議之召集、議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及其他相關行政事項,由檢察機關協助辦理之。 檢察機關應協助安排會議之場地及幕僚人員,並應由檢察機關之(主任)檢察官列…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第 6 條預覽 ↗
評估小組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其評估之決議,以不含主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為之,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何一方,以達半數。 曾為受處分人實…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第 7 條預覽 ↗
評估小組會議應作成紀錄,並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 五、紀錄人員姓名。 六、報告事項。…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第 8 條預覽 ↗
評估小組會議所需之相關資料,由檢察機關或受囑託之檢察機關於會議前協助取得或調查之。評估小組認有必要於會議前派員面審時,由檢察機關或受囑託之檢察機關協助安排之。 …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第 9 條預覽 ↗
本辦法所定之會議、面審,得以實體或視訊方式為之。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第 10 條預覽 ↗
評估小組會議出、列席與紀錄人員對會議之內容及會議相關資料,對外應嚴守秘密。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第 11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 2 條預覽 ↗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依本辦法之規定。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有關單位,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之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擇一指定之。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 4 條預覽 ↗
監辦人員會同監辦採購,應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之程序。但監辦人員採書面審核監辦,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 5 條預覽 ↗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特殊情形,指合於下列情形之一,且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不派員監辦: 一、未設主(會)計單位及有關單位。 二、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 6 條預覽 ↗
採購案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解決者,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不得為前條之核准: 一、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 二、廠商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 三、經採購稽核小組或…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 7 條預覽 ↗
監辦人員於完成監辦後,應於紀錄簽名,並得於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為之。無監辦者,紀錄應載明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特殊情形。 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不接受監辦人員…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 8 條預覽 ↗
採購案之承辦人員不得為該採購案之監辦人員。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 9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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