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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揚條例第 5 條預覽 ↗
受褒揚人事蹟合於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者逝世後,或合於第五款者,得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或地方忠烈祠。
勳章條例第 5 條預覽 ↗
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中正勳章,由總統親授之: 一、對實踐三民主義有特殊成就者。 二、對反共建國大業有特殊貢獻者。 三、對復興中華文化有特殊表現者。 四、對實…
印信條例第 5 條預覽 ↗
國璽及總統之印暨職章,由立法院院長於總統就職時授與之;副總統職章之授與,亦同。
宣誓條例第 5 條預覽 ↗
宣誓應於就職任所或上級機關指定之地點公開行之,由宣誓人肅立向國旗及國父遺像,舉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詞。
管收條例第 5 條預覽 ↗
管收票之必備及其應記載事項
服制條例第 5 條預覽 ↗
女公務員制服依左列之規定: 一、衣同第二條甲種一之規定,惟顏色不拘。
公葬條例第 5 條預覽 ↗
公葬儀式,由內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姓名條例第 5 條預覽 ↗
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均應使用本名。
護照條例第 5 條預覽 ↗
持照人應妥善保管及合法使用護照;不得變造護照、將護照出售他人,或為質借提供擔保、抵充債務或供他人冒名使用而將護照交付他人。 護照除持照人依指示於填寫欄填寫相關資…
衛戍條例第 5 條預覽 ↗
衛戍司令官除指揮其所屬部隊外,依衛戍勤務上之必要,得將衛戍區域內陸海空軍、水陸警察及與軍事有關係之機關一部或全部,擬具勤務分配方案,呈請軍政部參謀本部及軍事委員…
電信條例第 5 條預覽 ↗
行政院交通部對于左列公私團體或個人有徵收照費並制定取締規則之權其照費及取締規則另訂之 一、經營第三條規定之各項私設電信事業者 二、裝用第四條規定之無綫電收音機者
契稅條例第 5 條預覽 ↗
典權契稅
鹽政條例第 5 條預覽 ↗
鹽之品質,視其所含氯化鈉之成分,以乾基計算,規定如左: 一、食鹽含氯化鈉百分之九十九點五以上,雜質百分之零點五以下。 二、食品加工用鹽含氯化鈉百分之九十七以上,…
獎章條例第 5 條預覽 ↗
公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於退休(職)、資遣、辭職或死亡時,依下列規定頒給服務獎章: 一、任職滿十年者,頒給三等服務獎章。 二、任職滿二十年者,頒給二等服務獎章。…
測量標條例第 5 條預覽 ↗
測量標所佔地址面積若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無論暫用常用除官地外均須照土地徵收法收用由原有該地址者按照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八條出具願書及地價收條交給測量人員轉呈陸地…
貨物稅條例第 5 條預覽 ↗
(刪除)
外役監條例第 5 條預覽 ↗
國家遇有緊急需要時,法務部得選調有期徒刑之受刑人撥交外役監執行,不受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限制。
房屋稅條例第 5 條預覽 ↗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 (一)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並供該使用權人自住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
公文程式條例第 5 條預覽 ↗
人民申請函應記載事項
離島建設條例第 5 條預覽 ↗
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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