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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7 筆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34預覽 ↗
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35預覽 ↗
財產所由來之違法事實及證據並所涉法條。 四、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96 條預覽 ↗
一九六 (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聲請書應記載事項) 有關參與沒收程序中,參與人享有之訴訟上權利及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請求救濟之權利等規定,於單獨宣告沒收程序應予準用。(刑訴法四五五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 40 條預覽 ↗
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37預覽 ↗
本編關於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規定,於單獨宣告沒收程序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36預覽 ↗
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95 條預覽 ↗
一九五 (撤銷沒收確定裁判效力) 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就刑訴法第四五五之三五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沒收之前提要件提出證據;其中與沒收財產事項有關之刑事違法事實存在部分,並應負說
懲治叛亂條例第 8 條預覽 ↗
之生活費。 前項罪犯未獲案,或死亡而罪證明確者,單獨宣告沒收其財產。 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沒收財產不適用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第 3 條預覽 ↗
聲請或聲明案件,逾五個月。但沒收違禁物以外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及刑事聲請再審案件,逾十個月。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第 5 條預覽 ↗
聲請或聲明事件,逾四個月。但沒收違禁物以外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及刑事聲請再審案件,逾八個月。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第 11 條預覽 ↗
。但每次以三個月為限。 九、沒收違禁物以外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案情繁雜,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延長辦案期限。但每次以三個月為限。 十、涉及營業秘密之案件,經當事人或第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14 條之 1預覽 ↗
但每次以三個月為限。 (九)沒收違禁物以外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案情繁雜,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延長辦案期限。但每次以三個月為限。 (十)涉及營業秘密之案件,經當事人或
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 3 條預覽 ↗
聲請或聲明案件,逾五個月。但沒收違禁物以外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及少年刑事聲請再審案件,逾十個月。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款第一目、第八款及第九款之家事事件經合併審理者,其審理期限,
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 5 條預覽 ↗
聲請或聲明事件,逾四個月。但沒收違禁物以外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及少年刑事聲請再審案件,逾八個月。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14 條預覽 ↗
長辦案期限者。但每次以三個月為限。 (十一)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案情繁雜,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該管法院院長核可延長辦案期限者。但每次以三個月為限。 (十二)第一審、第二審依通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2 條預覽 ↗
他聲請或聲明案件逾五個月。但沒收違禁物以外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及刑事聲請再審案件逾十個月。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4 條預覽 ↗
他聲請或聲明事件逾四個月。但沒收違禁物以外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及刑事聲請再審案件逾八個月。 本要點所稱司法事務官,以獨立辦理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事務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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