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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1 筆
土石採取法第 3 條預覽 ↗
土石採取,應依本法取得土石採取許可。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者。
二、實施整地與工程就地取材者。
三、礦業權者在礦區內採取同一礦床共生之土…
土石採取法第 13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土石採取許可之申請,應就其提出之各項書件、圖說審查,如記載不完備者,應附理由通知申請人限期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
土石採取法第 23 條預覽 ↗
違法取得土石採取許可證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土石採取許可。
土石採取法第 30 條預覽 ↗
土石採取人應負責提供有關土石採取場安全之設備、經費及人員,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辦理,並採行下列安全措施:
一、岩磐或岩床、土石層或廢土石堆不安全崩塌或滑落之防…
土石採取法第 31 條預覽 ↗
土石採取場發生災變時,土石採取場負責人除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速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主管機關。 土石採取場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
土石採取法第 32 條預覽 ↗
土石採取人應定期將採取及銷售數量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進行採取及銷售數量之調查。
土石採取法第 33 條預覽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維護水源、水利、交通安全、都市發展、環境景觀或其他公益需要,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劃定土石禁採區;其因而致土石採取人受有損害者,該土石採取人得向…
土石採取法第 34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各土石採取場實施安全檢查,其有不合規定者,應指導限期改善;其未能如期改善或已發生災變或有災變發生之虞時,應通知其全部或一部停工。中央…
土石採取法第 35 條預覽 ↗
土石採取場土石外運時,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應開具出貨三聯單交運送人隨車攜帶,以備查核。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於土石採取場土石外運時,應使其裝載於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 前…
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預覽 ↗
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行為人使用之載運車輛或其他機械設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行為人依第六項規定完成…
土石採取法第 37 條預覽 ↗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全部或一部停工而不遵行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土石採取法第 38 條預覽 ↗
未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整復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整復;屆期不辦理整復或整復不完整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遵行為止。必要…
土石採取法第 39 條預覽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二十條規定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採取土石,並辦理水土保持、環境維護、整復及防災措施者。
二、…
土石採取法第 43 條預覽 ↗
違反本法之案件,涉及其他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土石採取法第 53 條預覽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 3 條預覽 ↗
同一區域有二人以上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申請採取土石時,主管機關應以申請在先者優先審查。但同日申請者,以抽籤方式決定優先審查順序。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 3 條之 1預覽 ↗
土石採取人依本法第七條之一第七項規定,同意土石採取專區內被徵收土地之私有土地所有人,以徵收補償費為出資,作為土石採取人之合夥人時,土石採取人應出具其同意書,並檢…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預覽 ↗
為防制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作業場所各種有害氣體、粉塵,土石採取場於開採前進行整地後,其剝除之表土應選定適當地點堆置,並應採取防止沖蝕、粉塵飛揚及其他相關…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 3 條預覽 ↗
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規定實施整地與工程就地取材者,實施地點及面積範圍,以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有土石外運者,亦同。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 13 條預覽 ↗
磚、瓦或窯業開採土石自用者,經申請核准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採取前設妥界樁及牌示,並妥為保存及維護。
二、每月開採數量不得超過當月用土量百分之一百二十,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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