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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3 筆:名稱 1・條文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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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定位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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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於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施行前,完成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以下稱高雄少家法院)家事庭法官之培訓及遴選作業,並於法院成立時,派任為該院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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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法官,除法令別有規定外,包括庭長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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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官改任高雄少家法院家事庭法官之培訓及遴選,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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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改任高雄少家法院家事庭法官,應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及下列要件:
(一)最近五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並無列丙等。
(二)最近三年未受記過以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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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司法院應舉辦至少六十小時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法官培訓課程;完成培訓者,發給結業證明書。但培訓期間,請假及曠課時數合計超過十二小時者,不予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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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司法院設法官改任高雄少家法院家事庭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稱遴選委員會),辦理資格條件之審查及法官之遴選。
遴選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司法院秘書長兼任;委員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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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遴選委員會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委員需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司法院院長指定其他委員一人代行其職務。
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第 1 條預覽 ↗
一、為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連結相關資源,協助民事執行處(以下簡稱家事庭、執行處)於辦理未成年子女交付及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時(以下簡稱子女之執行事件),維護子女之利益,特訂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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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試辦法院如下:臺灣臺北、新北、新竹、苗栗、臺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臺南、屏東、花蓮、宜蘭及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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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試辦期間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必要時得延長或縮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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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試辦法院民事執行處辦理子女之執行事件,經定期命債務人履行而不履行者,得於屆期不履行時,檢附限期自動履行或處以怠金之命令影本、債務人未能自動履行、抗拒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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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事庭受理第四點事件後,必要時,得另分「家助執」字別案號處理;處理期限不得逾四個月。但經債權人及債務人書面同意者,得延長二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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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家事庭得視個案狀況,連結相關資源,評估債務人自動履行之可行性,參酌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一百六十六條所定之方法,研擬並執行解決方案;必要時,得洽請或囑託相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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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解決方案涉及債權人、債務人之權利義務事項,應經其同意,並宜尊重滿七歲未成年子女之意願;定有試行替代方案者,不影響原執行名義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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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家事庭於協助處理時,宜適當連結地方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所得提供之資源及服務,適時提供或協助當事人、子女使用。
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第 9 條預覽 ↗
九、家事庭協助處理子女之執行事件,應維護當事人及關係人安全,並注意法定通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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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家事庭得適時將處理狀況告知執行處,執行處亦得查詢之;囑託相關機關(構)、團體及其他適當人員協助辦理時,並應適時注意其進行程度。
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第 11 條預覽 ↗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家事庭得停止處理,並檢具解決方案內容及執行情形、子女狀況等相關資料,移請執行處續行辦理:
(一)債務人已履行義務或有事實足認可自動履行。…
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第 12 條預覽 ↗
十二、子女之執行事件經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情形者,執行處應即告知家事庭,並請該庭將相關資料檢還之。
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第 13 條預覽 ↗
十三、家事庭協處子女之執行事件時,得視個案需求、資源連結、地方政府行政協助及社會福利團體協力等情形,採行下列措施:
(一)評估債務人自動履行之可能性、何時自動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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