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共 17 筆
家事事件法第 49 條預覽 ↗
家事訴訟程序之停止訴訟程序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68 條預覽 ↗
家事訴訟之停止程序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第 25 條預覽 ↗
履約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申訴會應斟酌一切情形,並應徵詢調解委員之意見,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調解方…
民事訴訟法第 417 條預覽 ↗
依職權為解決事件之方案
法院刑事被告具保責付須知第 2 條預覽 ↗
二 被告接受前項書類後,依照下列方法辦理具保責付手續: (一) 自行辦理或交付同來之親友代為辦理。 (二) 用電話、寫信或其他方法通知親友到法警室辦理。 (三…
消費者保護法第 45 條之 2預覽 ↗
消費爭議之調解
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第 22 條預覽 ↗
醫療爭議之調處,雙方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調處委員得將建議事項作成書面。衛生局應將該書面以正本送達雙方當事人。 雙方當事人得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面為同意或…
家事事件法第 33 條預覽 ↗
合意聲請裁定
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第 18 條預覽 ↗
十八、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司法事務官應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 司法事務官提出解決方案時,應斟酌一切情形,其有調解委員者,並應徵詢其…
家事事件法第 36 條預覽 ↗
適當之本案裁定
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4預覽 ↗
調整方案及異議之提出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58 條預覽 ↗
一五八 (職權提出方案) 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法官應以職權提出解決方案。 法官提出解決方案時,應斟酌一切情形,其有調解委員者,…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 16 條預覽 ↗
關於消費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調解委員依本法第四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提出解決方案時,應將其意旨及內容記明或附於調解筆錄,並應於取得參與調解委員過…
民事訴訟法第 377 條之 1預覽 ↗
兩造當事人聲請和解及和解方案之訂定
刑事訴訟簡化判決書製作方式暨簡易程序案件判決格式第 2 條預覽 ↗
貳 簡易程序刑事判決書 一 概說 (一) 簡易程序,乃將訴訟案件之較為輕微明確者,於通常訴訟程序外,另定若干便捷之規定,俾其程序進行簡易,案件又能迅速終結,…
法院辦理民事調解暨簡易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 條預覽 ↗
壹 調解程序 一 調解不用開庭之形式,除於法院行之外,於必要時,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行之;調解法官與書記官得不著制服。 法官、書記官、通譯、當事人及調解人之座…
加強第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功能注意事項第 2 條預覽 ↗
貳 刑事部分 一 推事分受案件後首應詳閱卷證,了解案情,除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外,應迅予指定期日調查證據,如有應行送鑑定,預行調查或囑託他法院訊問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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