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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84 筆:名稱 5・條文 79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5.05.29
法院辦理強制執行程序必要費用徵收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01.10.15
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8.11.08
懲戒法院辦理公務員懲戒案件必要費用徵收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09.07.09
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15.03.13
條文定位79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六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 2 條預覽 ↗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之徵收及計算,依本辦法之規定。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 3 條預覽 ↗
抄錄費,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十五元,未滿百字者,按百字計算。但裁判書及其他依職權抄送之文件,不得收抄錄費。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 4 條預覽 ↗
翻譯費,中文翻譯為英文、日文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三百五十元;翻譯為西班牙文、法文或德文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四百五十元;翻譯其餘外國文字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六百五…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 5 條預覽 ↗
文書之黑白影印、列印費,B5、A4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二元。B4、A3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三元。彩色影印、列印費,B5、A4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十五元。B…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 6 條預覽 ↗
請求就文書或證據為攝影、電子掃描並列印或交付光碟,應依前條規定分別計費,合併徵收。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 7 條預覽 ↗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免徵、減徵或停徵前四條規定應徵收之費用: 一、辦理業務之試辦或宣導。 二、辦理機關間協助事項。 三、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四…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 8 條預覽 ↗
證人、鑑定人、通譯到場之日費,每件次依新臺幣五百元徵收。 證人、鑑定人、通譯到場往返所需之交通費,以所乘坐交通工具之費用徵收。其所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 9 條預覽 ↗
當事人聲請訊問證人、需用通譯或行鑑定,於證人、鑑定人、通譯請求日費、旅費或鑑定人請求報酬時,承辦書記官應視事件之繁簡,證人、鑑定人路途之遠近,斟酌鑑定人相類業務…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 10 條預覽 ↗
行政法院選任鑑定人或囑託機關、學校、團體、從事學術研究之人陳述或審查鑑定意見如需鑑定費用,該鑑定人或機關、學校、團體、從事學術研究之人對於鑑定工作有一定之收費標…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 11 條預覽 ↗
法院裁定命提出文書者,其提出文書之到場費用為訴訟必要費用之一部。 前項費用額之計算,準用證人日費、旅費之規定。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 12 條預覽 ↗
依本辦法規定應徵收之抄錄費、翻譯費及到庭日費,得由司法院視經濟情形提高至十倍加收之。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 13 條預覽 ↗
提解費用徵收之項目,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提解人員之交通費。 二、提解人員之住宿費。 三、提解人員之雜費。 四、被提解人之交通費。 五、被提解人之膳食費。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 14 條預覽 ↗
提解人員之交通、住宿及雜費、被提解人之交通費,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徵收。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 15 條預覽 ↗
計算前條交通、住宿及雜費,被提解人一人,列計提解人員二名;同一提解地點每增加被提解人一人,加計提解人員一名。但提解法院得視實際需要增減提解人員人數。 以法院所屬…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 16 條預覽 ↗
被提解人有遲誤用餐可能者,按每人每餐新臺幣一百元徵收膳食費。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 17 條預覽 ↗
法院利用所屬車輛辦理提解,被提解人之交通費,應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中等等位之票價計算;提解人員之交通費,不另徵收。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 18 條預覽 ↗
行政訴訟執行費用之徵收,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辦理。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 19 條預覽 ↗
依本辦法規定徵收之必要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發還之。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 19 條之 1預覽 ↗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前,曾用通譯之案件未確定者,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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