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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6 筆
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預覽 ↗
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刑事訴訟法第 125 條預覽 ↗
經搜索而未發見應扣押之物者,應付與證明書於受搜索人。
刑事訴訟法第 137 條預覽 ↗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第 12 條預覽 ↗
儘速陳報檢察官。 法律專業人員實施搜索後,未查獲應扣押之物,應在搜索扣押筆錄內敘明事由後,將搜索票正本與搜索扣押筆錄,陳報檢察官。 搜索票核發後,法律專業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者,應敘明
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第 11 條預覽 ↗
。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該管長官不得拒絕。 應扣押之物品屬職務上應守秘密者,非經該管長官允許,法律專業人員不得扣押。除有妨害國家利益者外,該管長官不得拒絕。
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預覽 ↗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扣押不…
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預覽 ↗
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第 10 條預覽 ↗
目錄附後,並開立扣押物品收據付與被扣押人;未發現應扣押之物品,亦應付與證明書。
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預覽 ↗
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31 條預覽 ↗
,請求當地警察機關協助。 (十三)經搜索而未發現應扣押之物者,應付與證明書於受搜索人。(十四)逮捕被告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 (十五)對於婦女身體之搜索,
軍事審判法第 111 條預覽 ↗
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
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第 4 條預覽 ↗
所之調查資料,釋明與本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之所在具有關連性,向該管法院為之。 檢察官依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五項、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二第四項,或依第一百五
刑事訴訟法第 153 條之 3預覽 ↗
前項調查,以有事實足認與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有所關連時為限。 前二項情形,應由檢察官依職權或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以書面記載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五第一項
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第 2 條預覽 ↗
查手段所可能獲取成果,與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之所在彼此間產生一定連結之內容。 許可實施非實體侵入性之科技方法監看及攝錄影像時,應審酌所使用調查方法裝設或實施
刑事訴訟法第 153 條之 2預覽 ↗
調查,以有相當理由可信與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有所關連時為限。 前二項情形,應由檢察官依職權或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以書面記載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五第一項
刑事訴訟法第 153 條之 1預覽 ↗
調查,以有相當理由可信與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有所關連時為限。 前二項實施期間,不得逾連續二十四小時或累計逾二日,實施當日不足二十四小時,以一日計。有再次或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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