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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63 筆:名稱 3・條文 60
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預覽 ↗
最後修正 109.03.25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預覽 ↗
最後修正 110.06.01
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1.17
條文定位60
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1 條預覽 ↗
一、刑事案件扣押物之處理,除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行之。
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2 條預覽 ↗
二、扣押物應依職權發還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通知:承辦機關應將發還物品之有關案號、案由、被告姓名、物品名稱、數(重)量暨受領期限、手續等分別詳細記載通知書內,並檢附受領書送達
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預覽 ↗
三、扣押物依聲請發還者,聲請人應先行具狀敘明案號、案由、被告姓名、物品名稱、數 (重) 量等,提請承辦機關核發受領書,其程序準用前項之規定。
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預覽 ↗
四、應發還之扣押物,如由檢察署贓物品庫保管時,承辦機關應填具扣押物發還通知書(格式如附件三)請檢察署贓證物品庫逕行交付受領人。
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預覽 ↗
五、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送案機關自行扣押而未隨案移送之物,該管機關逕予發還時,應先經法官同意,並將領據檢送附卷。
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預覽 ↗
六、得沒收之扣押物,有喪失毀損之虞或不便保管,又不宜發還者,得拍賣之,保管其價金,拍賣扣押物,應請當地有關機關或公會先鑑價。
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預覽 ↗
七、扣押物未經處理完畢,該案卷宗不得歸檔。
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8 條預覽 ↗
八、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於審判中聲請付與扣押物影本,應向該管法院提出聲請狀,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聲請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聲請人為
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9 條預覽 ↗
九、書記官收受付與扣押物影本聲請狀,應即報請法官審核。 書記官處理聲請付與扣押物影本事宜,有任何疑義,應報請法官核示。 就聲請付與扣押物影本之範圍有疑義時,書記官得以電話或其他方式
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10 條預覽 ↗
十、法院許可付與扣押物影本者,得交書記官指定適當日期及時間,通知聲請人預納費用及到院領取扣押物影本。 前項聲請人如在押或在監,書記官得通知矯正機關轉知聲請人預納費用。
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條預覽 ↗
十一、法院不許可付與扣押物影本者,應以裁定送達聲請人。
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12 條預覽 ↗
十二、聲請人到院領取扣押物影本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 前項聲請人在押或在監者,書記官得將扣押物影本交法警送矯正機關轉被告收受或郵寄送達。 法院應就向在押或在監聲請人收款,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1 條預覽 ↗
一 刑事案件扣押物、沒收物之保管、處理,除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行之。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2 條預覽 ↗
扣押物、沒收物在案件未終結確定前,得依其性質區分為「一般物品」、「特殊物品」等類保管之。未沒收之扣押物,除應另行處理者外,應依職權發還之,辦理程序如左: (一) 函知:承辦機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預覽 ↗
扣押物、沒收物,依聲請發還者,聲請人宜在聲請狀敘明案號、案由、被告姓名,物品名稱、數 (重) 量等,提請承辦機關核發受領者,其程序準用前項之規定。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預覽 ↗
四 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送案機關未隨案移送之扣押物,如須發還時,應依檢察官之命令行之,並於發還後將領據檢送附卷。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預覽 ↗
五 沒收物應於判決確定後迅予處理。但拍賣或銷燬者,得定期處理。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預覽 ↗
六 沒收物依法令應移送其他機關者,應移送取據存卷。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預覽 ↗
七 沒收之煙毒應依「獲案煙毒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之規定處理。 沒收之偽藥、禁藥應予銷燬。 沒收之農藥及製造、加工、分裝之器械、原料,應依「沒收之偽農藥器械、…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8 條預覽 ↗
八 沒收之槍砲、彈藥應依「檢察機關辦理扣押槍砲彈藥應行注意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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