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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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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第 2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至少指定並公告一家併同辦理身心障礙者鑑定及需求評估之鑑定機構(以下簡稱鑑定機構),提供適當之場地及服務窗口,併同辦理身心障礙者鑑定…
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第 3 條預覽 ↗
鑑定機構之鑑定人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指派之需求評估人員,應合併組成專業團隊,執行鑑定及需求評估。
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第 4 條預覽 ↗
身心障礙者得申請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其作業方式及流程如下: 一、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二、鄉(鎮、市、區…
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第 5 條預覽 ↗
申請人申請於非戶籍所在地之鑑定機構併同辦理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者,應於鑑定七日前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受…
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第 6 條預覽 ↗
申請人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十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至其居住地辦理鑑定者,不受前條申請時間限制;其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
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第 7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無法於現場完成需求評估之申請人,應另行安排時間,以適當之方式完成需求評估。
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第 8 條預覽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施行。
民法第 56預覽 ↗
總會之無效及撤銷
軍人儲蓄辦法第 56預覽 ↗
未到期儲蓄獎券,於官兵奉令進入戰區前,徥依官兵志願,一次申請改辦整存整付存款,惟應受個人存儲限額之限制。如購儲官兵確有特殊需要,經所屬具有印信單位主官證明認可者…
河川管理辦法第 56預覽 ↗
申請使用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應依法繳交使用費、行政規費及保證金;保證金於使用費期滿未展限使用時返還,但應先抵繳其欠繳之使用費及其使用行為所致之損害賠償金。 政府機…
訴願法第 56預覽 ↗
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
破產法第 56預覽 ↗
和解讓步之撤銷
公證法第 56預覽 ↗
民間之公證人之懲戒,由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為之。
戶籍法第 56預覽 ↗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不得扣留
土地法第 56預覽 ↗
經裁判確認其權利後之登記
建築法第 56預覽 ↗
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 前項建築工…
住宅法第 56預覽 ↗
違反第五十四條規定經依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關稅法第 56預覽 ↗
進口供加工外銷之原料,於該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年內,經財政部核准復運出口者,免稅。 前項復運出口之原料,其免稅手續應在出口日之翌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辦理。
票據法第 56預覽 ↗
參加承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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