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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5 筆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33預覽 ↗
沒收確定判決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 26 條預覽 ↗
理者,如認為事實不明,得發交管轄該案之第二審法院更為審判。 前項更為審判之判決,除依刑事訴訟法不得上訴第三審者外,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 436 條預覽 ↗
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其審級之通常程序,更為審判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315 條預覽 ↗
確定後,法院應依其審級,適用本法或本細則之規定,更為審判
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第 3 條預覽 ↗
上訴程序撤銷原裁判,發回原審法院並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者,其更為審判案件之審理情形。
行政訴訟法第 290 條預覽 ↗
新審理之裁定確定後,應即回復原訴訟程序,依其審級更為審判。 聲請人於回復原訴訟程序後,當然參加訴訟。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 22 條預覽 ↗
覆判案件,除應駁回或應全部核准者外,覆判法院應撤銷原審判決,自為判決。但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顯有不當者,得以判決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其同級之他法院,更為審理。 第九…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12 條預覽 ↗
訴後,應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仍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必要時並得發交與原審同級之他法院。 一、法院誤認上訴為不合法而為駁回之判決者。 二、法院誤認為無審判權,而為不受理之判決者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0預覽 ↗
原審判決撤銷,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 447 條預覽 ↗
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法院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案件通知作業要點第 8 條預覽 ↗
非常上訴判決撤銷原裁判,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三)經裁定開始再審確定。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之通知,由最高法院為之;第三款情形之通知,由裁定確定法院為之。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9 條預覽 ↗
重新審理裁定確定後,應即回復原訴訟程序,依其審級更為審判(行政訴訟法二九○Ⅰ)。
法院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應行注意事項第 8 條預覽 ↗
計在內。案件若經再審、非常上訴,自判決確定日起至更為審判繫屬前之期間,應予扣除。 (三)本法第八條所定「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包含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之情形。 (四)本法第八
法院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預覽 ↗
計在內。案件如經再審、非常上訴,自判決確定日起至更為審判繫屬前之期間,應予扣除。 (六)本法第七條第一款所稱「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係指如訴訟程序因被告逃亡而遭通緝
民事事件第二審與第三審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職權之界限與第三審自為判決之範圍第 1 條預覽 ↗
壹 第二審與第三審對於調查證據與認定事實職權之界限 第二審為事實審,有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第三審為法律審,原則上雖不得自行調查證據、認定事實,然對於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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