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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2 筆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5 條預覽 ↗
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及子項,得就下列事項擇定之: 一、技術。如技術規格性能、專業或技術人力、專業能力、如期履約能力、技術可行性、設備資源、訓練能力、維修能力、施工…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5 條之 1預覽 ↗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評定最有利標,序位第一之廠商有二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以下列方式之一決定最有利標廠商。但其綜合評選次數已達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2 條預覽 ↗
(刪除)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總滿分,指招標文件所列各評選項目滿分之合計總分數。 本辦法所稱總評分,指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依招標文件所列評選項目之配分,評審廠商投標…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4 條預覽 ↗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下列事項: 一、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二、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其有子項者,亦應載明…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6 條預覽 ↗
機關應依下列規定,擇定前條之評選項目及子項: 一、與採購目的有關。 二、與決定最有利標之目的有關。 三、與分辨廠商差異有關。 四、明確、合理及可行。 五、不重複…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7 條預覽 ↗
機關訂定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能適當反應該項目或子項之重要性。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8 條預覽 ↗
機關辦理評選,對於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計分,應符合下列規定;其訂有計分基準者,應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依差異情形區分級距計分者,每一計分級距所代表之差異應明確。 二…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9 條預覽 ↗
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應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 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者,仍得規定廠商於投標…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0 條預覽 ↗
評選最有利標,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之瞭解,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 前項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應與評選項目有關;其列為評選項目者,所占配…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1 條預覽 ↗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總評分法。 二、評分單價法。 三、序位法。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 前項評定方式,其分階…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2 條預覽 ↗
採總評分法評定最有利標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價格納入評分,以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二、價格…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3 條預覽 ↗
採評分單價法評定最有利標者,價格不納入評分,以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者為最有利標。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4 條預覽 ↗
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或前條方式評定最有利標,總評分最高或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之廠商,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以下列方式之一決定最有利標廠商。…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5 條預覽 ↗
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價格納入評比,以序位第一,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二、價格不納…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6 條預覽 ↗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評分者,招標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各評選項目之配分。其子項有配分者,亦應載明。 二、總滿分及其合格分數,或各評選項目之合格分數。 三、總評分…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7 條預覽 ↗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者,招標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各評比項目之權重。其子項有權重者,亦應載明。 二、序位評比結果或各評選項目之評比結果合格或不合格情形。…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8 條預覽 ↗
公開招標及限制性招標,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招標文件。分段投標者,應載明於第一階段招標文件。 選擇性招標以資格為評選項目之一者,與資格有關部分之配…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9 條預覽 ↗
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標,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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