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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44 筆:名稱 4・條文 40
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11.11.24
財政部主管財務罰鍰提獎查緝機關分配細則預覽 ↗
最後修正 85.06.29
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9.23
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劣農藥獎勵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1.05.23
條文定位40
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第 1 條預覽 ↗
一、為加強通商口岸毒品查緝及各查緝機關間協調聯繫,以達截毒於關口之目的,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本要點所稱查緝機關,指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關務署)與其所屬各關(以下簡稱各關)及憲兵、警察、調查、海巡機關(以下合稱司法警察機關)、檢察機關。
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第 3 條預覽 ↗
三、本要點所稱毒品案件,指下列案件: (一)各關於進出口、轉口與過境貨物、貨櫃、運輸工具、郵包、入出境旅客及船機服務人員身上或攜帶行李物品中查獲之毒品案件。 (…
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第 4 條預覽 ↗
機關接獲走私毒品情報,經查證屬實,應相互知會聯合查緝,必要時並得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
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第 5 條預覽 ↗
機關或檢察機關接獲走私毒品情報,通知關務署或各關查緝時,應依海關處理走私漏稅密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如因情況急迫,得先以電話或當面告知案關關區查緝業務單位主管或現場督導人員有關密報資
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第 6 條預覽 ↗
六、為利追查走私毒品案件幕後集團,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得商請案關關區同意,於完成緝案必要處理程序前,依法先將涉案人犯帶回偵辦。
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第 7 條預覽 ↗
七、各關查獲之毒品案件,於完成必要之緝案處理程序,應將毒品、涉案人及證物,依下列規定辦理移送作業: (一)各關自行查獲無密報之毒品案件,應移由調查機關繼續偵辦。…
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第 8 條預覽 ↗
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辦案須關務署或各關作必要之配合查緝作為者,應正式行文辦理。但情況急迫時,得先洽得關務署或案關關區查緝業務主管人員同意先行辦理,事後補辦行文手續。
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第 9 條預覽 ↗
九、查獲走私毒品案件,於案件偵查期間,以暫不發布新聞為原則,事後視案情需要由查獲機關或共同查獲機關會銜研擬發布。但案情已公開者,各關得依該機關新聞處理方式,作適…
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第 10 條預覽 ↗
十、依本要點執行,而致查獲幕後集團者,得專案敘獎。
財政部主管財務罰鍰提獎查緝機關分配細則第 1 條預覽 ↗
本細則依照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財政部主管財務罰鍰提獎查緝機關分配細則第 2 條預覽 ↗
依法應提獎主辦查緝機關在事出力人員之獎金作為十成分配,其分配標準如左: 一、緝獲機關五成。 二、承辦查緝機關二‧五成。 三、主辦查緝機關二‧五成。 前項第三款分配之獎金得提取百分之
財政部主管財務罰鍰提獎查緝機關分配細則第 3 條預覽 ↗
前條第一款所稱緝獲機關,係指違章案件直接查緝行動之財務機關。第二款所稱承辦查緝機關,係指承辦違章案件之機關。第三款所稱主辦查緝機關,係指主辦違章案件之指揮監督審議核定裁決之最高財務
財政部主管財務罰鍰提獎查緝機關分配細則第 4 條預覽 ↗
緝私案件應提主辦查緝機關在事出力人員之獎金,每案未超過新臺幣一千二百元者,全部分配給緝獲機關,其承辦查緝機關及主辦查緝機關免予分配。
財政部主管財務罰鍰提獎查緝機關分配細則第 5 條預覽 ↗
依本細則分配之獎金每案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財政部主管財務罰鍰提獎查緝機關分配細則第 6 條預覽 ↗
國稅委託地方代徵及其他中央財務案件依法科處之罰鍰,其應提之獎金準用本分配細則之規定。
財政部主管財務罰鍰提獎查緝機關分配細則第 7 條預覽 ↗
本細則由財政部核定發行。
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據石油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適用於執行下列事項所為之處罰: 一、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 二、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因而查獲下列違法事項: (一)違…
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主辦單位在經濟部為經濟部能源署,在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為取締業務主辦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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