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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56 筆
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七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第 2 條預覽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七十條之一第一項所稱營運總部之國外關係企業,指在國外設立登記營業,並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營運總部持有該企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
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第 3 條預覽 ↗
公司申請適用營運總部租稅獎勵,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僱用國內員工人數月平均達一百人;其中大專以上畢業人員月平均達五十人。 二、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億元…
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第 4 條預覽 ↗
公司適用營運總部之租稅獎勵,應檢具營運範圍說明書一式三份,於適用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截止日前,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未…
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第 5 條預覽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七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之所得,其相關成本費用應分別辨認歸屬;無法分別辨認歸屬者,應以合理方式分攤之。
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第 6 條預覽 ↗
公司經經濟部許可或備查赴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投資,有關申請營運總部租稅獎勵事宜,準用前四條規定。 公司依前項準用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時,關係企業除應於大陸地…
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第 7 條預覽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施行。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第 1 條預覽 ↗
一、為加速推動臺灣經濟國際化,鼓勵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明定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第 2 條預覽 ↗
二、本適用範圍所稱外籍專業人士,指在臺從事第四點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不包括兼具中華民國國籍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第 3 條預覽 ↗
三、本適用範圍所稱租稅優惠,指機關、團體、學校、事業或執行業務者(以下簡稱雇主)為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第 4 條預覽 ↗
四、本適用範圍之適用對象,指外籍專業人士從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四款所定下列專業工作者: (一)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第 5 條預覽 ↗
五、適用第三點租稅優惠之外籍專業人士應於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下同)一百二十萬元。但雇主基…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第 6 條預覽 ↗
六、雇主聘僱符合本適用範圍之外籍專業人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聘僱從事第四點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本文規定向勞動部申…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第 7 條預覽 ↗
七、有關適用租稅優惠外籍專業人士之認定,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理;雇主有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時,由財政部先送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審查意見,並得召開專…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稅捐稽徵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之一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 2 條預覽 ↗
我國應本於互惠原則,依適用之租稅協定及依租稅協定商訂之文書規定,與締約他方進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其未規定者,依本法、所得稅法、本辦法、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及其…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租稅協定:指我國依本法第五條或第五條之一與締約他方簽署生效之所得稅或稅務用途資訊交換條約、協定或協議,包括本文、換函、附錄、議定書及其…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 4 條預覽 ↗
我國與締約他方進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其不符合者,應不予辦理: 一、適用之人:以具我國、締約他方或雙方居住者身分之人為限。但適用之租稅協定規定…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 5 條預覽 ↗
我國或締約他方進行符合前條規定之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不得解釋為任一締約方具有下列義務: 一、執行與我國或締約他方之法律及行政慣例不一致之行政措施。 二、提供依我國…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 6 條預覽 ↗
我國與締約他方進行符合第四條規定之稅務用途資訊交換,經檢視締約他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與其進行資訊交換: 一、無法對等提供我國同類資訊。 二、對取得之資訊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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