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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戒具,指手銬、腳鐐、聯鎖、束繩及其他經法務部核定之戒具。 前項戒具之種類及規格如附表。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 3 條預覽 ↗
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不得以使用戒具作為懲罰之方法。 對於即將生產、分娩過程中或甫生產後之婦女,不應使用戒具。 對於少年,除依其年齡、身心狀況、使用暴力情形、所…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 4 條預覽 ↗
下列人員於依法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職務時,得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用戒具: 一、法官、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法院或檢察署法警。 二、法院或檢察署之法…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 5 條預覽 ↗
使用戒具,以手銬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合併使用腳鐐、聯鎖、束繩或其他經法務部核定之戒具: 一、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 6 條預覽 ↗
使用戒具時,除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外,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及名譽之維護。 二、避免公然暴露所使用之戒具。 三、避免使用破損…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 7 條預覽 ↗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被拘提、通緝期間自行到案者,經執行拘提或逮捕,審酌下列情形,得對其使用戒具: 一、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精神狀況。 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狀況及…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 8 條預覽 ↗
對已使用戒具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認已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應即解除。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 9 條預覽 ↗
法警或其他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解送受刑人或在押被告時,得準用本辦法規定使用戒具。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 10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緊急救護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消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緊急救護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所指之救護人員,為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執行緊急救護任務之人員。
緊急救護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 一、緊急救護:指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急救處理及送醫途中之救護。 二、緊急傷病患: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
緊急救護辦法第 4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受理緊急傷病事故之申請或知悉有緊急事故發生時,應確認該事故之發生場所、緊急傷病患之人數及程度等,並立即出動所需之救護隊前往救護。 前項緊…
緊急救護辦法第 5 條預覽 ↗
緊急傷病患之運送就醫服務,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緊急救護辦法第 6 條預覽 ↗
緊急傷病患之入院手續及醫藥費用由其本人或家屬自行負責。但身分無法查明者或低收入戶者,其醫療費用依社會救助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緊急傷病患身分不及查明時,由救護人員…
緊急救護辦法第 7 條預覽 ↗
救護人員實施緊急救護時,如緊急傷病患或其家屬拒絕接受運送,應要求其於救護紀錄表中簽名後,不予運送。
緊急救護辦法第 8 條預覽 ↗
運送疑患有法定傳染病之緊急傷病患時,應注意避免救護人員及救護車輛受到污染,並立即依規定實施消毒。其處理情形應逐級陳報相關機關。 受理前項緊急傷病患之醫院,經診斷…
緊急救護辦法第 9 條預覽 ↗
救護人員於執行救護緊急傷病患時,應依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救護項目範圍及救護作業程序,施行必要之緊急救護措施。
緊急救護辦法第 10 條預覽 ↗
消防機關應訓練救護人員,使具初級、中級或高級救護技術員資格,以執行緊急救護工作。 前項訓練資格、課程、時數、師資及考試取得資格,應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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