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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631 筆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2 條預覽 ↗
鄉(鎮、市、區)公所應按所轄服役期滿替代役役男(以下簡稱備役役男)之退役證明書所記載服勤類別、役別、服役專長及年齡、體位分組管理。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3 條預覽 ↗
備役役男於戶籍地接受編組,並受下列召集: 一、演訓召集:於平時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及相關規定,由內政部按年度計畫於退役後八年內實施,同一年…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4 條預覽 ↗
應召備役役男,原任職單位或就讀學校應給予公假。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5 條預覽 ↗
備役役男應召集期間服勤之範圍,應符合服勤單位之法定職掌事項,或服勤單位上級機關本法律授權所指定服勤單位執行之事項。 需用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災害防救需…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6 條預覽 ↗
備役役男勤務召集編組,以不變更其原服替代役之類別為原則,並以常備役體位優先於替代役體位,較晚出生年次優先於較早出生年次,每十人為一小隊,三十人為一區隊,九十人為…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7 條預覽 ↗
需用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實施演訓召集時,應於辦理召集前一年之九月底前向內政部提出申請。 需用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實施勤務召集時,應於預定召集日十日前…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8 條預覽 ↗
內政部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管備役役男人數及其分布狀況,核定所申請勤務召集之類別、隊別及隊數,並即命令應行編組召集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實施召集作業。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9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內政部實施召集作業之命令後,依核定事項查核列管備役役男數據,轉知有關鄉(鎮、市、區)公所印製召集編組交接名冊五份、召集令及預備員通知書;…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10 條預覽 ↗
受演訓召集備役役男,合於應演訓召集備役役男事故表(如附件一)所列原因之一,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免除當次召集。 受勤務召集備役役男,合於應勤務召集備役役男事故表(如…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11 條預覽 ↗
實施編組、召集之鄉(鎮、市、區)公所印製召集編組交接名冊,於會同交接完成後,交接雙方各存一份,送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各一份,一份留存備用。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12 條預覽 ↗
申請辦理召集機關應指定接收單位會同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備役役男之接收。 應召備役役男之輸送作業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揮鄉(鎮、市、區)公所共同辦理。 接收…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13 條預覽 ↗
實施演習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得視需要,選任幹部協助執行應召備役役男之管理。 幹部之選任,應由原服役時充任管理幹部之備役役男優先,如有不足,得由其他備役役男中擇優充…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14 條預覽 ↗
召集日數以曆日計算。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15 條預覽 ↗
召集日數逾一日者,備役役男應著實施演習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供應之服裝。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16 條預覽 ↗
備役役男應召終了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施演習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應對備役役男解除召集,並將其應召日期、日數及有關事項,於解除召集十日內函送需用機關及鄉(鎮、…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17 條預覽 ↗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內政部定之。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18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3 條之 1預覽 ↗
為達成平時演訓、非常事變或戰時迅速召集備役役男服勤,有效運用備役役男人力,由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實施備役役男勤務編組,執行下列任務: 一、備役役男召…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16 條之 1預覽 ↗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除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七款、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及第二項、第十三條規定外,於備役役男及相關人員召集期間之獎勵、懲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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