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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9 筆
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之 2預覽 ↗
自動履行期限及逕向公庫執行
交付子女或被誘人強制執行事件作業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發限期自動履行命令: 發限期自動履行命令予債務人,請其自動履行,並告知逾期不履行應受之處罰(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
交付子女或被誘人強制執行事件作業要點第 3 條預覽 ↗
三、通知兩造到院調查: 債務人未於期限內自動履行者,宜先通知兩造到院,調查債務人自動履行之可能性、何時自動履行、債權人之意見、子女或被誘人之狀況(作息、背景) 暨其他必要事項等,以
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第 4 條預覽 ↗
債務人履行而不履行者,得於屆期不履行時,檢附限期自動履行或處以怠金之命令影本、債務人未能自動履行、抗拒執行命令情形、子女之意見、狀況等相關資料,移請該院家事庭協助處理。
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第 3 條預覽 ↗
務人)履行而不履行者,得於屆期不履行時,檢附限期自動履行命令影本、債務人抗拒執行命令情形、子女之意見、狀況等相關資料,囑託少年及家事法院協助處理。
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第 13 條預覽 ↗
團體協力等情形,採行下列措施: (一)評估債務人自動履行之可能性、何時自動履行、債權人之意見、未成年子女之意願、心理、情感狀態或學習生活狀況及其他必要事項等,以擬定適當之對策。 (
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第 5 條預覽 ↗
及家事法院得視個案狀況,連結相關資源,評估債務人自動履行之可行性,參酌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一百六十六條所定之方法,研擬及執行解決方案;必要時,得洽請或囑託相關機關(構)、團體及其他適
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第 6 條預覽 ↗
六、家事庭得視個案狀況,連結相關資源,評估債務人自動履行之可行性,參酌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一百六十六條所定之方法,研擬並執行解決方案;必要時,得洽請或囑託相關機關(構)、團體或家事調
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41 條預覽 ↗
,報結之: (一)債務人已履行義務或有事實足認可自動履行。 (二)有事實足認繼續處理,債務人仍無履行之可能。 (三)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停止處理。 (四)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第 11 條預覽 ↗
續行辦理: (一)債務人已履行義務或有事實足認可自動履行。 (二)有事實足認繼續處理,債務人仍無履行之可能。 (三)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停止處理。 (四)逾第五點所定辦理期限。 (五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09 條預覽 ↗
(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判決) 為促使小額事件被告自動履行債務,法院於被告陳明有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需要時,宜斟酌被告之境況及原告之利益,依被告之意願而為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判決。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66 條預覽 ↗
同為之,並得命家事調查官等調查: 一、評估債務人自動履行之可能性、何時自動履行、債權人之意見、未成年子女之意願、心理、情感狀態或學習生活狀況及其他必要事項等,以擬定適當之對策。 二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11 條預覽 ↗
執行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自動履行:債務人依執行名義履行其行為或不行為,經債權人向執行法院陳明者。 (二)代為履行:債務人不依執行名義履行,經執行法院以其費用
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第 9 條預覽 ↗
續行辦理: (一)債務人已履行義務或有事實足認可自動履行。 (二)有事實足認繼續處理,債務人仍無履行之可能。 (三)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停止處理。 (四)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60 條預覽 ↗
執行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報結之: (一)自動履行:債務人依執行名義履行其行為或不行為,經債權人向執行法院陳明者。 (二)代為履行:債務人不依執行名義履行,經執行法院以其費用
提示民事強制執行改進事項第 8 條預覽 ↗
於收案後,得斟酌實際情形,訂定一定期間,命債務人自動履行,但其期間不得超過十五日。 (二) 應執行拆除之房屋,如係鋼筋混凝土建築,價值較高,得斟酌情形先行勸諭兩造將房屋或土地作價讓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5 條之 1預覽 ↗
他公法人,其應給付之金錢列有預算項目,經通知而不自動履行或支付執行法院者,執行法院得逕向該管公庫執行之。 (三) 債務人為政府機關或其他公法人時,如其應給付之金錢,不在原列預算項目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6 條預覽 ↗
於收案後,得斟酌實際情形,訂定一定期間,命債務人自動履行,但其期間不得超過十五日。 (二) 應執行拆除之房屋,如係鋼筋混凝土建築,價值較高,得斟酌情形先行勸諭兩造將房屋或土地作價讓
交付子女或被誘人強制執行事件作業要點第 8 條預覽 ↗
法院於進行直接取交前,應再次確認下列事項: 1.自動履行命令已發出,且債務人確實收受送達,逾期無法定事由仍拒絕履行。 2.慎選執行期日。 3.確定子女或被誘人所在處所。 (二) 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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