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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8 筆:名稱 1・條文 17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0.09.15
條文定位17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 2 條預覽 ↗
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不良行為或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少年不良行為,指少年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 二、出入妨害身心健康場所或其他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 三、逃學或逃家。 四、無正當理…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 4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少年虞犯,指有本法第三條第二款各目所列行為之一者。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 5 條預覽 ↗
警察機關對於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預防,除應利用巡邏查察等各種勤務經常注意勸導、檢查、盤詰、制止外,於週末、假日及寒暑假期間,並應協調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集學校、社…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 6 條預覽 ↗
警察機關發現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時,除得予登記或勸導制止外,應視其情節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少年不良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觸犯其他法令者,分別依各該規定處理。 …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 7 條預覽 ↗
法院處理之少年事件,於裁判後均應將裁判書正本分送原移送之警察機關;非警察機關移送者,應分送該少年住居地之警察機關。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 8 條預覽 ↗
法院將少年交付警察機關以外之機構、社會團體或其他適當之人保護管束時,應通知該少年住居地之警察機關。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 9 條預覽 ↗
受刑事或保護處分執行完畢之少年,應由執行機關將曾受處分之人製作名冊並附有關考核等資料,送該少年住居地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 10 條預覽 ↗
警察機關對於受刑事或保護處分執行完畢之少年,應根據其素行隨時瞭解其生活情形,如發現異狀,即予適當之處理。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 11 條預覽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少年輔導委員會,綜理規劃並協調推動預防少年犯罪之相關事宜。 少年輔導委員會應依受輔導少年之需要,協同或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少年輔…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 12 條預覽 ↗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少年輔導委員會綜理協調,予以妥善輔導: 一、受刑事、保護處分或經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執行完畢而在失學、失業或失養中。 二、經法院裁定不付…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 13 條預覽 ↗
依前條規定應予輔導之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止輔導: 一、年滿十八歲者。 二、實施輔導滿三年者。 三、具有其他法令上或事實上原因者。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 14 條預覽 ↗
為發揮整體功能,強化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績效,得由內政部邀集相關機關或單位及有關少年輔導機構、社會團體或專家學者,舉行「預防少年犯罪協調會報」,從事預防工作之…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 15 條預覽 ↗
父母或監護人發現子女或受監護之少年有不良傾向難以管教時,得商請少年輔導委員會綜理協調教育、衛生、社政、警察及有關少年輔導機構、社會團體協助管教或作必要之矯治輔導…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 16 條預覽 ↗
各級學校為預防在學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發生,應加強執行輔導管教措施,推廣生活教育活動,並與學生家長及警察機關保持密切聯繫。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嚴格督導考核各…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 17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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