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共 807 筆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1 條預覽 ↗
為明定國防法規制定作業程序,加強法規管理,以利建軍備戰之需要,特定本規則。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2 條預覽 ↗
國防部 (以下簡稱本部) 暨所屬各單位辦理法規之制定、修正、廢止及資料管理等有關作業,除中央法規標準法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本部,係指部本部…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3 條預覽 ↗
本規則所稱之法規範圍如左: 一、國防法律:係指本部暨所屬各單位主管之法律。 二、國防法律以外之法規:係指法律以外之法規由本部暨所屬各單位主管經行政院或本部發布之…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4 條預覽 ↗
本規則所稱法規之主管單位,係指該法規所定業務之主管單位;所稱業務督導單位,係指督導本部所屬各單位或本部直屬單位主管法規所定業務之部本部或參謀本部一級單位。 前項…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5 條預覽 ↗
本部暨所屬各單位之法制業務事項如左: 一、法規制定、修正、廢止之管制與審核。 二、法規之整理計畫。 三、法規之動態登記、統計及動態之調製。 四、法規資料之蒐集及…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6 條預覽 ↗
國防法規之整理、審核、管制等有關綜合業務,由本部法制司 (以下簡稱法制司) 掌理。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7 條預覽 ↗
法律之定名,規定如左: 一、法:屬於全國性、一般性或長期性事項之規定者。 二、律:屬於戰時軍事機關特殊事項之規定者。 三、條例:屬於地區或、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8 條預覽 ↗
法律以外之法規,其定名規定如左: 一、規程:屬於規定機關組織、處務準據者。 二、規則:屬於規定應行遵守或應行照辦之事項者。 三、細則:屬於規定法規之施行事項或就…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9 條預覽 ↗
應訂定法規之事項,不得以業務規章代替。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10 條預覽 ↗
左列事項不應定為法規及使用法規名稱命名: 一、無需專任人員及預算之任務編組。 二、單位內部之作業程序。 三、上級單位對下級單位之指示事項。 四、關於單位相互間業…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11 條預覽 ↗
法律不得紙觸憲法。 法律以外之法規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 一般行政命令、行政措施、作戰命令及業務規章,不得牴觸憲法、法律或法律以外之法規。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12 條預覽 ↗
法規依其性質分目如左: 一、組織。 二、處務。 三、政戰。 四、人事。 五、兵役。 六、保險撫卹。 七、服制旗章。 八、作戰。 九、教育訓練。 十、後勤。 十一…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13 條預覽 ↗
前條法規之分目,統由法制司賦予基本編號,編號之上冠以「行政○六」等字。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14 條預覽 ↗
制定法規不得違背左列原則: 一、三民主義基本精神。 二、憲法及法律依據。 三、基本國策。 四、當前政策。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15 條預覽 ↗
部本部及參謀本部主管單位,研擬法規草案,應先擬具立案構想及重要內容,送會法制司提供意見後,簽呈部長核定。 主管單位依前項核定之立案構想及重要內容,擬具法規總說明…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16 條預覽 ↗
本部所屬各單位或本部直屬單位,研擬法規草案,其業務主管單位應先擬具立案構想及重要內容報部,由業務督導單位審查,並會法制司提供意見後,簽呈部長核定。 前項業務主管…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17 條預覽 ↗
主管單位研擬重要法規,得組成專案小組,邀集有關機關 (單位) 代表、專家、學者或民意代表等參與。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18 條預覽 ↗
法規制定前應先檢討現行法規有無規定,如已有規定而不完備,或有性質相近,可將擬制定之法規內容納入增訂者,應修正現行法規,不得另訂新法規。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19 條預覽 ↗
法規名稱中應避免使用「暫行」、「臨時」等字樣。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20 條預覽 ↗
草擬法規,應於標題之下,加「草案」字樣,發布時刪除之。
預覽
最近修正的法規
異動條文近一年 980 次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