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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1 筆:名稱 6・條文 45
憲法法庭為無資力人選任訴訟代理人要點預覽 ↗
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預覽 ↗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預覽 ↗
行政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預覽 ↗
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預覽 ↗
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預覽 ↗
條文定位45
憲法法庭為無資力人選任訴訟代理人要點第 1 條預覽 ↗
…則第十三條規定,為參與言詞辯論之無資力當事人選任訴訟代理人,選任方式及其酬金支給,依本要點之規定。
憲法法庭為無資力人選任訴訟代理人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參與言詞辯論事由之釋明,應自言詞辯論開庭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為之。
前項釋明,應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一)聲請人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之相關證明。
(…
憲法法庭為無資力人選任訴訟代理人要點第 3 條預覽 ↗
…憲法法庭為參與言詞辯論之無資力當事人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應自執行律師職務五年以上,且無律師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及曾受律師懲戒處分者選任之。
律師曾任法官或檢察官者,前項執…
憲法法庭為無資力人選任訴訟代理人要點第 4 條預覽 ↗
四、憲法法庭得請全國律師聯合會將有意願受選任為訴訟代理人且符合前點規定者,填具名冊,送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為無資力人選任訴訟代理人要點第 5 條預覽 ↗
五、憲法法庭為選任訴訟代理人裁定前,得予擬選任之訴訟代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憲法法庭為無資力人選任訴訟代理人要點第 6 條預覽 ↗
六、憲法法庭認被選任之訴訟代理人不適任者,得予解任,另行選任之。憲法法庭為前項解任裁定前,應給予被選任之訴訟代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憲法法庭為無資力人選任訴訟代理人要點第 7 條預覽 ↗
七、訴訟代理人酬金,於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至三萬元額度內,由審判長酌定支給酬金之數額。如案情複雜,得酌量增給酬金一千元至一萬元。訴訟代理人為準備言詞辯論所支出之其他必要費用,已含於前項…
憲法法庭為無資力人選任訴訟代理人要點第 8 條預覽 ↗
…之聲請案件,指定同一人擔任二以上聲請案件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時,應於前點所定酬金標準下限至酬金標準下限乘以案件數之額度範圍內,由審判長酌定其酬金數額。
憲法法庭為無資力人選任訴訟代理人要點第 9 條預覽 ↗
…憲法法庭選任二人以上共同擔任單一案件同一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時,每一訴訟代理人之酬金於第七點所定範圍內分別酌定。
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 1 條預覽 ↗
本準則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三項訂定之。
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 2 條預覽 ↗
下列之人,審判長得許可其為訴訟代理人:
一、大學法律系、所畢業者。
二、現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所屬人員,經該機關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
三、現受僱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從事法務工作,經該法人…
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 3 條預覽 ↗
…事人委任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為訴訟代理人者,審判長得許可之。
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 4 條預覽 ↗
(刪除)
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 5 條預覽 ↗
訴訟進行中,已許可之訴訟代理人有不適任之情形者,審判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撤銷其許可。
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 6 條預覽 ↗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第 2 條預覽 ↗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應自執行律師職務五年以上,具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專門學識經驗,且無律師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及最近五年曾受律師懲戒處分者選任…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第 3 條預覽 ↗
…意願且符合前條資格者,填具名冊,分送法院作為選任訴訟代理人之參考。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第 4 條預覽 ↗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不得被選任為訴訟代理人。被選任之律師有前項情形者,應自行辭退。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第 5 條預覽 ↗
法院認被選任之律師不適任者,得予解任,另行選任之。
法院為前項解任裁定前,應使律師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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