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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06 筆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0 條預覽 ↗
公務員包庇賭博
中華民國刑法第 266 條預覽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一項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 268 條預覽 ↗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13 條預覽 ↗
本法第八十四條所稱職業賭博場所,係指具有營利性之賭博場所而言。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4 條預覽 ↗
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80 條預覽 ↗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88 條之 1預覽 ↗
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3 條之 1預覽 ↗
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78 條預覽 ↗
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陸海空軍刑法第 75 條預覽 ↗
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賭博財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長官包庇或聚眾賭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臺灣高等法院單身宿舍管理要點第 5 條預覽 ↗
嚴禁在宿舍內賭博、酗酒或收藏違禁物品,或為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79 條預覽 ↗
賭博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動物保護法第 10 條預覽 ↗
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 二、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 三、以直接、間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服務守則第 4 條預覽 ↗
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治遊賭博、吸食毒品等足以損失機關名譽之行為。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27 條預覽 ↗
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涉有賭博嫌疑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客船管理規則第 122 條預覽 ↗
乘客在船上不得酗酒、賭博或其他不法行為,如有故違,船長有制止之權,不服從制止者,船長得強制執行,並得邀請其他乘客予以作證。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第 17 條預覽 ↗
宿舍內不得酗酒、賭博、喧嘩、放置違禁物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依事務管理規則有關規定及宿舍配住契約書之約定辦理。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 7 條預覽 ↗
失重要公物或保管(養)不當,情節嚴重。 六、參與賭博財物或住宅供人賭博。 七、非因公涉足色情、賭博、涉毒或其他不妥當之場所。 八、未依規定辦理常年訓練或無故不參加常年訓練或測驗,情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 12 條預覽 ↗
稅務關務人員不得有冶遊、賭博、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除執行公務外,不得涉足酒家、酒吧、舞廳及有女性陪侍之茶室與咖啡館,暨其他冶遊之場所。
兒童福利法第 33 條預覽 ↗
、酒館 (店) 、舞廳 (場) 、特種咖啡茶室、賭博性電動遊樂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其他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禁止兒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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