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法規
共 46 筆:名稱 3・條文 43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家事事件線上起訴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15.08.10
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4.07.14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民事訴訟線上起訴及訴訟文書傳送作業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15.08.10
條文定位43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 條預覽 ↗
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以公益為目的,許可設立三年以上,合於下列要件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許可其向法院提起不作為訴訟: 一、社團法人之社員人數五百人以上或財團法人登記…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3 條預覽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前條之許可前,得使被訴之行為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4 條預覽 ↗
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申請提起不作為訴訟,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未具備第二條所定要件者。 二、本於同一原因事實,業經其他公益社…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5 條預覽 ↗
機關許可通知三十日內向法院提起不作為訴訟,逾期未起訴時,應重新申請許可。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6 條預覽 ↗
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後,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為捨棄、撤回、和解、提起上訴或再審之訴。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前項同意前,得使受害人有陳述…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7 條預覽 ↗
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及其委任之律師不得就不作為訴訟向受害人請求報酬或其他費用。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8 條預覽 ↗
法院應將訴訟終結情形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9 條預覽 ↗
本辦法除第三條之規定外,於提起不作為訴訟前聲請證據保全或保全程序者,準用之。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0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家事事件線上起訴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第 1 條預覽 ↗
一、為妥適辦理家事事件線上起訴及文書傳送作業,以促進家事事件文書傳送效能,便利家事事件程序之進行,特訂定本要點。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家事事件線上起訴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以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下稱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家事事件文書者,於完成傳送至該平台時,與提出於本院發生同等之效力。 前項情形,他造當事人、關係人或代理人指定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家事事件線上起訴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第 3 條預覽 ↗
三、司法院服務平台所傳送及收受家事事件文書,不含精神衛生法所定由法院審理事件之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家事事件線上起訴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第 4 條預覽 ↗
四、得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及收受家事事件文書者,包含家事事件之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關係人、訴訟及非訟代理人、程序監理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依法參與家事事件程…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家事事件線上起訴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第 5 條預覽 ↗
務平台傳送及收受家事事件文書,包含前點之人所提之起訴狀、聲請狀、陳報狀、陳述意見狀、聲請調解狀、準備書狀、答辯狀、訴(聲請)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請求、聲請)書狀、聲明狀、撤回書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家事事件線上起訴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第 6 條預覽 ↗
六、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家事事件文書者,應先向司法院申請使用者帳號及密碼,以供辨識、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之身分,以及驗證文件完整性之用。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家事事件線上起訴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第 7 條預覽 ↗
七、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提出第五點文書時,對於已指定以該平台收受文書之其餘當事人等,毋須再行送達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第五點文書之附屬文件,無法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提出或…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家事事件線上起訴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第 8 條預覽 ↗
八、第五點文書繕本或影本之送達,除兩造均指定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文書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家事事件線上起訴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第 9 條預覽 ↗
九、不得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之文書,而以該平台傳送之效力,依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之規定。
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五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