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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交通部電信總局暨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訂定之。
原交通部電信總局暨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電信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並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自請退休生效者。
原交通部電信總局暨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辦法第 3 條預覽 ↗
前條所稱現職人員,係指下列人員: 一、電信人員:係指依照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在交通部電信總局及其所屬機構任職之人員。 二、僱用人員:係指受僱於交通部電信總…
原交通部電信總局暨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辦法第 4 條預覽 ↗
自請退休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電信人員:依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第三條之規定。 二、僱用人員: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原交通部電信總局暨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辦法第 5 條預覽 ↗
自請退休人員,一律加發一個月預告工資 (月薪總額) 及六個月薪總額。但年齡已達限齡退休 (以戶籍記載為準) 規定前六個月以內者,加發之月薪總額依提前退休之月數發…
原交通部電信總局暨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辦法第 6 條預覽 ↗
依本辦法給付之退休金及加發之薪額,自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原交通部電信總局暨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辦法第 7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1 條預覽 ↗
為保障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權益,並促進私立學校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2 條預覽 ↗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3 條預覽 ↗
本條例所稱教職員,指已立案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現職校長、教師、職員及學校法人之職員。 前項學校法人之職員,以納入所設私立學校員額編制之職員為限。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4 條預覽 ↗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採儲金方式,由教職員及私立學校、學校主管機關按月共同撥繳款項建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以下簡稱退撫儲金…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5 條預覽 ↗
教職員申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時,應由本人或遺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領據,報服務學校彙轉儲金管理會於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審定之;必要時,得予延…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6 條預覽 ↗
教職員及其遺族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各項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7 條預覽 ↗
請領本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之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給與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算,因五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8 條預覽 ↗
私立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始二個月內,依下列規定提繳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準備金至儲金管理會: 一、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提撥相當於學費百分之三之金額。 二、私…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9 條預覽 ↗
私立學校應辦理教職員增加提撥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準備金作業,並得斟酌財務狀況及學校發展重點撥繳該準備金,教職員另得提撥,其金額在不超過前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10 條預覽 ↗
依第八條規定撥繳退撫儲金,儲金管理會應審酌儲金規模情形,設計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提供教職員選擇,未選擇者,由儲金管理會按教職員年齡配置在適當之投資組合…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11 條預覽 ↗
學校主管機關及各私立學校未依本條例規定按月提繳或未足額提繳其教職員退撫儲金,致教職員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有不可歸責於學校主管機關及各私立學校之事由者,…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12 條預覽 ↗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後任職年資,應合併計算。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後任職年資,以按月撥繳退撫儲金之年資為限。未撥繳退撫儲金之任職年資或曾經核給退休金、離職退費或…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13 條預覽 ↗
已領退休金、離職退費或資遣給與人員再任私立學校教職員時,無須繳回已領之給與;其重行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時,應自再任之月起計算其任職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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