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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0 筆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 5 條預覽 ↗
逾放比率為百分之三以下。 四、申請日上一年度無因違反銀行法令而遭罰鍰處分情事,或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經本會認可。 銀行經本會核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於本會銀行局網際網路申報
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 4 條預覽 ↗
,尚未執行、執行中或執行完畢尚未逾十年者。 六、違反銀行法、漁會法、農會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或管理外匯條例,受刑之宣告確定,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最高法院受理社會矚目及重大刑事案件判決後通知最高檢察署辦理要點第 2 條預覽 ↗
級以上政府首長或中央、縣(市)民意代表。 (三)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使用不正之方法,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或破壞社會經濟秩序,被害法益合計達新台幣一億元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 3 條之 1預覽 ↗
者,不得由候補法官分受: 一、刑事案件: (一)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洗錢防制法、信託業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農業金融法等案件,被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 6 條預覽 ↗
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六、違反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洗錢防制法、郵政法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 6 條預覽 ↗
或第一百零四條解除職務之處分,尚未逾三年。 九、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經判刑確定,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 條預覽 ↗
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六、違反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 4 條預覽 ↗
,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六、違反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或管理外匯條例,受刑之宣告確定,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七、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 條預覽 ↗
,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六、違反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 5 條預覽 ↗
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三、因違反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 3 條預覽 ↗
法之行為。 (四)違反營業秘密法之行為。 (五)違反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信託業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公平交易法或其他有關經濟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第 9 條預覽 ↗
六十六條第二款解除職務之處分,未滿三年者。 九、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者,經判刑確定,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第 7 條預覽 ↗
一項撤換或解除職務之處分,尚未逾五年者。 十一、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 3 條預覽 ↗
,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五、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3 條預覽 ↗
,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五、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68 條預覽 ↗
,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五、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5 條預覽 ↗
,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五、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
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 2 條預覽 ↗
,而故意殺害被害人或因而致被害人於死罪。(二十)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洗錢防制法、信託業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農業金融法等案件,被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得不予遷調之定義及裁量基準第 1 條預覽 ↗
認定為重大、矚目案件者。 2.刑事案件: (1)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使用不正之方法,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或破壞社會經濟秩序,被害法益合計達新臺幣一億元以
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第 11 條預覽 ↗
家出具報告。 (四)查明與利害關係人之交易,有否違反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二及第三十三條之三規定。 十三、有第三條第三款第三目情事時,其得採取之主要查核程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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