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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02 筆
監察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人民陳訴之監察委員違法失職或違反監察委員自律規範案件之審議處理事項。 二、關於院會及各委員會移送之監察委員違法失職或違反監察委員自律規範案件之審議處理事項
縣組織法第 34 條預覽 ↗
依前條委任之區長,違法失職時,縣長得呈請省政府罷免之。
縣組織法第 43 條預覽 ↗
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違法失職時,鄉民大會或鎮民大會得罷免改選之。
主計人員獎懲辦法第 14 條預覽 ↗
主計人員違法失職行為,涉及刑責或有移付懲戒必要時,應另依法處理。
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第 18 條預覽 ↗
理監事,及評議員,如有違法失職情事,得由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同意,解除其職權。
司法院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 條預覽 ↗
八 陳訴人指述事項,經查明承辦人確有違法失職者,得視其情節,報請院長酌情處理。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8 條預覽 ↗
八、同一違法失職案件,涉及公務員有數人,而未全部同時移送者,仍作為數案分別計數。
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第 100 條預覽 ↗
會計人員除處理會計事務違法失職時應依法處理,對於事業單位發生違法舞弊事件,非有勾串事實不負法律責任。
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6 條預覽 ↗
六、同一違法失職案件,涉及法官或檢察官有數人,而未全部同時移送者,仍作為數案分別計數。
會計法第 103 條預覽 ↗
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 6 條預覽 ↗
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司法院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條預覽 ↗
由報章雜誌或其他途徑得悉本院暨所屬機關人員可能有違法失職等情事者,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處理之。
縣組織法第 50 條預覽 ↗
對於閭長鄰長有罷免改選之權。鄉鎮公所認為閭長鄰長違法失職時,得通告閭鄰居民會議改選之。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分案實施要點第 3 條預覽 ↗
腦隨機抓取股別。 (二)分案時,同一被付懲戒人之違法失職行為,經相同或不同之移送機關移送本院審理,其前案未審結者,後案應分由前案合併審理。不適用前款規定。 (三)分案後,發現有前款
司法院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 條預覽 ↗
一 凡人民向本院陳訴本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違法失職或處理事務不當者,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處理之。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61 條預覽 ↗
農會員工有違法失職,涉及民事或刑事責任者,農會應依法辦理並進行追償,如有延誤,由總幹事負責;總幹事由理事長負責。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63 條預覽 ↗
漁會員工有違法失職,涉及民事或刑事責任者,漁會應依法辦理並進行追償,如有延誤,由總幹事負責;總幹事由理事長負責。
縣組織法第 30 條預覽 ↗
區民對於區公約及自治事項,有創制及複決之權,區長違法失職時,區民得罷免改選之。 前項之創制複決及罷免程序,另以法律定之。
縣組織法第 46 條預覽 ↗
依前條規定委任之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違法失職時,鄉民大會或鎮民大會應報由區公所轉請縣長罷免,但縣長亦得自行罷免之。
縣組織法第 31 條預覽 ↗
職務如左: 一、監察區財政。 二、向區民糾舉區長違法失職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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