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函釋
共 30 則
函釋命中
臺會調字第 1040001519 號
發文 104.08.26
違法失職案件,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撤職,停止任用期間不得再任公務員
臺會議字第 1020002641 號
發文 102.11.26
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 2、7 條規參照,如公務員因不同違法失職案件,先後二次受「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懲戒處分,且係於前一懲戒處分執行期間未屆滿前,復受後一懲戒處分,依上述規定,先後二次懲戒處分,自應併予執行
臺會議字第 1020002233 號
發文 102.10.08
公務員懲戒法第 4、25 條規定參照,如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違法失職行為終了已逾 10 年者,自無第 4 條「先行停止其職務」規定適用
臺會議字第 1020000782 號
發文 102.04.23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所稱之留用人員,因未具法定任用資格,非屬公務員懲戒法規範之對象,對於該等人員之違法失職情事,應由財政部關務署依職權卓處
臺會調字第 1010001692 號
發文 101.07.31
公務員違法失職之認定,與其是否被起訴無關。公務員遭通緝未經起訴,如認有違法失職情事,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8 條規定移送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臺會議字第 1000000833 號
發文 100.04.18
按公務員懲戒法第 19 條第 1 項之規定,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違法失職者應送請監察院審查,而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除得逕送公懲會審議外,其主管機關亦得逕為行政懲處,惟於復移送公懲會審議者,其原處分則失其效力
臺會議字第 1000000629 號
發文 100.03.30
主管長官對於所屬 9 職等或相當於 9 職等以下之公務員,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所定違法失職情事,即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縱涉及刑事犯罪,亦毋待檢察官提起公訴或法院判決確定
臺會議字第 0990001191 號
發文 99.06.08
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規定參照,該條第 3 款規定,係指懲戒案件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日起,至移送本會審議之日止,已逾十年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始依該條款規定為免議之議決
法律決字第 0999003735 號
發文 99.01.27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規定所謂之「行政違失」,係指行政機關或公務員之違法失職,但不以違反行政程序法為限,因此,凡行政機關或公務員有違反相關法令失職之情形,人民皆得提起陳情之
法律決字第 0970005744 號
發文 97.04.11
按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原則上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例外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保險業者提供已離職之違法失職內勤人員個人資料予公會,此與原雇主業者之「人事行政管理」無涉,自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符合個資法第 23 條但書各款所定情形之一,始得為之,且不得逾越必要範圍
法律決字第 0970005053 號
發文 97.04.03
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原則上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例外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故銀行會員擬定自律規範,將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聯合徵信中心,供其他會員作為簽訂勞動契約之參考,除係為增進公益、免除急迫危險、防止權益受重大危害或當事人書面同意外,不得為之
臺會議字第 0960002057 號
發文 96.11.14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聘用人員非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所稱之公務員;於約聘期間違法失職之聘用人員,因非屬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懲戒法所稱之公務員,故無庸移付懲戒
臺會議字第 0950002186 號
發文 95.12.11
公務員懲戒法 4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之主管長官,係指有權將涉嫌違法失職之所屬公務員送請監察院審查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言
臺會議字第 0950000005 號
發文 95.01.03
公務員涉案經判處罪刑確定並宣告緩刑者,主管長官得視個案違法失職情節之輕重,對該公務員移付懲戒或核予懲處處分
(92)臺會議字第 01440 號
發文 92.05.21
公務員違法失職未辦理停職,如其非去職人員,但經追溯辦理資遣者,其資遣之等級,是否溯自執行降貳級改敘,再以改敘後之薪級計算資遣,均依機關權責辦理
(92)臺會議字第 01160 號
發文 92.04.22
公務員違法失職未辦理停職,如其係去職人員者,其所受之降級處分,應於其再任官職時所任職務之級俸執行
91年度署聲議字第 379 號
發文 91.06.17
按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義務人、利害關係人得聲明異議之事由,限於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此聲明異議程序,僅係一程序救濟途徑;執行當事人應依執行名義之記載定之,應為如何之執行,則依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至於執行事件之債權人有無執行名義所載之請求權,執行機關無審認判斷之權(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抗字第三七六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行政執行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雖規定執行名義移送執行之合法要件,應先合法送達執行名義,並有限期義務人履行而逾期不履行之證明文件,然同法對於執行名義依法移送執行後,執行機關所為傳繳通知,並未限制其程序上應於傳繳通知前,先合法通知義務人,從而異議人對於移送機關已合法送達上開繳款書並逾期不履行依法移送執行之事件,猶仍主張執行機關未經合法通知即發執行通知,顯然於法不合云云,恐有誤解。至於異議人陳稱有八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延期結算申報簡復函為證(申請延期申報期限為八十九年四月三十日),均按期申報綜合所得稅,未有逃稅情事,請查明稅務機關違法失職之處一節,核屬異議人對移送機關執行名義所載請求權是否存在之實體爭執,參照上開判例意旨,本署及執行機關均無審認判斷之權,非聲明異議所得救濟。
(91)臺會議字第 00948 號
發文 91.04.03
同一移送機關有數公務員涉及同一違法失職案件者,縱部分人員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或因檢察官上訴而尚未確定,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8 條規定,仍應全部移送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91)臺會議字第 00548 號
發文 91.02.26
公務員因違法失職受撤職處分,經再審議改為休職處分者,其休職期滿之翌日起至復職之前一日止之薪俸,可否補給宜由主管俸給給與之權責機關決定
法律決字第 091005261 號
發文 91.02.06
關於現役軍人違法失職,如未經監察院彈劾時,是否應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一案
預覽
主管機關函釋即點即預覽,不用跳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