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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04 筆
土地登記規則第 122 條預覽 ↗
遺產管理人就其所管理之土地申請遺產管理人登記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提出親屬會議選定或經法院選任之證明文件。
家事事件法第 134 條預覽 ↗
遺產管理人之選任
家事事件法第 136 條預覽 ↗
遺產管理人之選任
民法第 1179 條預覽 ↗
遺產管理人之職務
民法第 1183 條預覽 ↗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
家事事件法第 140 條預覽 ↗
遺產管理人陳報之義務
民法第 1180 條預覽 ↗
遺產管理人之報告義務
民法第 1177 條預覽 ↗
遺產管理人之選定及報明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9 條預覽 ↗
遺產管理人權義規定之適用
民法第 1184 條預覽 ↗
遺產管理人行為效果之擬制
家事事件法第 135 條預覽 ↗
遺產管理人之解任與另為選定
家事事件法第 139 條預覽 ↗
遺產管理人之公示催告之準用
家事事件法第 138 條預覽 ↗
法院依遺產管理人聲請為公示催告時,除記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項外,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遺產管理人之姓名及處理遺產事務之處所。 二、報明債權及願否受遺贈聲明之期間,並於
民法第 1178 條預覽 ↗
搜索繼承人之公示催告與選任遺產管理人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 14 條預覽 ↗
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或第一百三十五條命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件時,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一、禁止遺產管理人為處分遺產或其他不利於遺產管理之行為。 二、保存、管理
家事事件法第 133 條預覽 ↗
親屬會議報明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時,應由其會員一人以上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附具證明文件: 一、陳報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三、選定遺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7 條之 1預覽 ↗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管理其遺產。 被繼承人之遺產依法應登記者,遺產管理人應向該管登記機關登記。 第一項遺產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
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 8 條預覽 ↗
遺產管理人因管理遺產及辦理亡故退除役官兵善後支出之費用,得由遺產內扣除。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 條預覽 ↗
遺贈人。 三、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 9 條預覽 ↗
遺產管理人因管理遺產及國軍各單位辦理亡故現役軍人善後支出之費用,得由遺產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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