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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簡化判決書製作方式暨簡易程序案件判決格式第 1 條預覽 ↗
壹 一般刑事判決書之簡化 一 概說 依修正前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八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事實與理由;第三百十條規定有罪判決書之理由,應記載事…
刑事訴訟簡化判決書製作方式暨簡易程序案件判決格式第 2 條預覽 ↗
貳 簡易程序刑事判決書 一 概說 (一) 簡易程序,乃將訴訟案件之較為輕微明確者,於通常訴訟程序外,另定若干便捷之規定,俾其程序進行簡易,案件又能迅速終結,…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懲戒判決,指為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等懲戒處分之判決。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3 條預覽 ↗
受懲戒人之主管機關於收受懲戒判決書正本後,應即送登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之。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4 條預覽 ↗
受懲戒人之主管機關應將收受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同條第二項判決書之日期通知銓敘機關。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5 條預覽 ↗
公務員受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處分,或有本法第十八條後段之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即通知審計機關。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6 條預覽 ↗
審計機關辦理各機關(構)審計業務時,發現曾受懲戒處分之公務員有不合法支領俸(薪)給、退休(職、伍)金或其他離職給與者,應依法剔除,並分別由各機關(構)負責追繳。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7 條預覽 ↗
受懲戒人受罰款懲戒處分之確定判決者,自發生懲戒處分效力之日起,其所屬主管機關應即以書面限期催告受懲戒人履行;逾期未履行者,主管機關得以判決書為執行名義,移送法務…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8 條預覽 ↗
懲戒判決確定後,因再審而更為懲戒判決者,應視再審審級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發生更為懲戒處分效力。 原判決與再審判決之懲戒處分執行性質相同者,於已執行…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9 條預覽 ↗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依其他法律規定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或其他離職給與後,復經懲戒法庭為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處分之懲戒判決者,公務員之退休…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10 條預覽 ↗
公務員因不同行為,受二以上之懲戒處分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分別執行之。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11 條預覽 ↗
公務員受免除職務處分後,另受他懲戒處分者,不執行他懲戒處分。但另受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罰款處分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受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處分後,另受…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12 條預覽 ↗
本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所定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期間,依曆計算。 公務員於前項期間留職停薪、依法停止職務或離職者,其不得晉敘…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13 條預覽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懲戒判決,指職務法庭所為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撤職、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轉任法官、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剝…
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3 條預覽 ↗
職務法庭第一審之懲戒判決,因上訴期間屆滿、未經合法之上訴、當事人捨棄上訴或撤回上訴而確定者,書記官應即製作判決確定證明書,於送達受懲戒人所屬法院院長或檢察署檢察…
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4 條預覽 ↗
受懲戒人所屬法院院長或檢察署檢察長應將收受前條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判決書之日期通知移送機關、銓敘機關及下列機關: 一、移送機關為監察院者,應一併通知司法院或法務部。…
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5 條預覽 ↗
受懲戒人受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撤職、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轉任法官、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剝奪退養金、減少退休金及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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