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4-1 條(阻卻遺棄罪成立之事由)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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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94-1 條為民國 99 年增訂的遺棄罪阻卻違法事由,四款情形可不負扶養刑責:重罪侵害、性侵犯罪、判刑逾六月、未盡扶養逾二年。
Q · 我以前被家人傷害過,現在他倒下我可以不救嗎?
依刑法第 294-1 條,若無自救力之人前有四款情形之一(對你犯重罪、性侵類犯罪、判刑逾六月之故意犯罪、或未盡扶養義務逾二年且情節重大),你可不為扶助而不罰。注意這是「阻卻違法」直接不成立犯罪,不是「減輕」。門檻是客觀證據:判決書、社工紀錄、驗傷單、戶籍遷徙資料等。實務上情緒性主張不夠,必須具體舉證。
白話解讀
你媽媽在你國中時拋下你離家二十年,現在她中風倒下,親戚打電話給你:「她是你媽,你要扶養。」你心裡翻江倒海,腦中卻冒出一個問題:不管她,我會不會被關?這條在 2010 年以前,答案是會。法律不問過去,只問血緣。但民國 99 年立法者做了一件事:把「過去發生了什麼」搬進了法庭。如果對方曾經性侵你、虐待你、打你打到判刑六個月以上、或是二十年沒盡過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你可以不救,法律不罰。注意這不是「減輕」是「不罰」,直接阻卻犯罪成立。但門檻極高:前科判決書、社工紀錄、過去的驗傷單,這些是你的護身符。沒有證據,你還是會被起訴。這條是為那些「被原生家庭傷害過的人」開的一扇暗門,但門後的路要自己鋪。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94-1 條為違背義務遺棄罪(第 294 條)的阻卻違法事由,民國 99 年(2010)新增。建立四款客觀標準:對行為人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重罪之侵害、性侵類犯罪(含第 227 條第 3 項、228 條第 2 項等)、判刑逾六月之故意犯罪侵害生命身體自由、或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符合任一款即不構成犯罪(不罰),不是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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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294-1 條是什麼?▾
民國 99 年新增的遺棄罪阻卻違法事由,被原生家庭傷害過的人可依四款客觀情形拒絕扶養而不罰。
Q2刑法 294-1 條四款分別是什麼?▾
重罪侵害(六月以上)、性侵類犯罪、其他判刑逾六月之故意犯罪、未盡扶養逾二年且情節重大。
Q3刑法 294-1 條怎麼主張?▾
蒐集判決書、社工紀錄、戶籍遷徙資料、驗傷單等客觀證據,在偵查階段就向檢察官提出完整證據包。
Q4什麼叫情節重大?▾
法院綜合審酌:是否導致行為人生活陷入困境、有無其他扶養者、對方有無正當理由不扶養。單純沒給錢不夠。
Q5刑法 294-1 條跟民法 1118-1 差在哪?▾
294-1 是刑事阻卻違法不負刑責,1118-1 是民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可同時主張。
Q6刑法 294-1 條跟繼承權喪失有關嗎?▾
邏輯相通但條文獨立。符合本條者通常也可主張民法 1145 對方無繼承權的道德基礎。
Q7刑法 294-1 條多久內可主張?▾
遺棄罪追訴權時效 20 年。但證據越早蒐集越好,三十年前的紀錄可能已銷毀。
Q8刑法 294-1 條主張成功率高嗎?▾
第一款(重罪侵害有判決書)勝訴率最高,第四款(未盡扶養)勝訴率較低,需具體情節舉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name | trigger | evidence | win_rate |
|---|---|---|---|
| 第一款(重罪侵害) | 對方曾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罪之行為侵害生命/身體/自由 | 刑事判決書、不起訴處分書、警詢筆錄 | 高 |
| 第二款(性侵類) | 對方曾犯第 227 條第 3 項、228 條第 2 項、231 條第 1 項、286 條或人口販運防制法 32、33 條 | 刑事判決書、社工性侵通報紀錄、被害人陳述 | 高 |
| 第三款(其他逾六月犯罪) | 對方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侵害生命/身體/自由,且判刑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 | 刑事判決書、確定證明書 | 中高 |
| 第四款(未盡扶養逾二年) | 對方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 | 戶籍遷徙紀錄、清寒證明、實際扶養者證言、生活困境證據 | 中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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