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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4-1 條(阻卻遺棄罪成立之事由)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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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94-1 條為民國 99 年增訂的遺棄罪阻卻違法事由,四款情形可不負扶養刑責:重罪侵害、性侵犯罪、判刑逾六月、未盡扶養逾二年。

Q · 我以前被家人傷害過,現在他倒下我可以不救嗎?

依刑法第 294-1 條,若無自救力之人前有四款情形之一(對你犯重罪、性侵類犯罪、判刑逾六月之故意犯罪、或未盡扶養義務逾二年且情節重大),你可不為扶助而不罰。注意這是「阻卻違法」直接不成立犯罪,不是「減輕」。門檻是客觀證據:判決書、社工紀錄、驗傷單、戶籍遷徙資料等。實務上情緒性主張不夠,必須具體舉證。

白話解讀

你媽媽在你國中時拋下你離家二十年,現在她中風倒下,親戚打電話給你:「她是你媽,你要扶養。」你心裡翻江倒海,腦中卻冒出一個問題:不管她,我會不會被關?這條在 2010 年以前,答案是會。法律不問過去,只問血緣。但民國 99 年立法者做了一件事:把「過去發生了什麼」搬進了法庭。如果對方曾經性侵你、虐待你、打你打到判刑六個月以上、或是二十年沒盡過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你可以不救,法律不罰。注意這不是「減輕」是「不罰」,直接阻卻犯罪成立。但門檻極高:前科判決書、社工紀錄、過去的驗傷單,這些是你的護身符。沒有證據,你還是會被起訴。這條是為那些「被原生家庭傷害過的人」開的一扇暗門,但門後的路要自己鋪。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94-1 條為違背義務遺棄罪(第 294 條)的阻卻違法事由,民國 99 年(2010)新增。建立四款客觀標準:對行為人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重罪之侵害、性侵類犯罪(含第 227 條第 3 項、228 條第 2 項等)、判刑逾六月之故意犯罪侵害生命身體自由、或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符合任一款即不構成犯罪(不罰),不是減輕。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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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爸爸以前打我但沒判過刑,現在他倒了我能不救嗎?

單純「以前打你」不夠,第一款要求對方的行為構成最輕本刑六個月以上的罪(例如重傷害、妨害自由),且要能證明。如果當年沒報案沒驗傷,舉證會非常困難。第四款的「未盡扶養義務逾二年且情節重大」門檻也很高。內行人提示:就算你覺得條件勉強符合,也不要擅自不管,先向社會局通報並申請安置,同時找律師評估,這樣既保護自己又不會因為「真的讓他死了」而被加重處罰。

Q2媽媽離家二十年沒給過我一毛錢,這算第四款嗎?

「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你符合,但「情節重大」要看法院認定。實務上會審酌:你當時是否為未成年、是否因此生活陷入困境、母親是否有正當理由(例如本身也是受害者、精神疾病)。單純「沒給錢」通常不夠,需要搭配其他情節。內行人提示:戶籍謄本上的遷徙紀錄、國小國中的清寒證明、當年由誰實際扶養你的人證,是這類案件的三大支柱。

Q3我主張阻卻事由被檢察官拒絕怎麼辦?

如果被起訴進入審判,你還有第二次機會在法官面前重新主張,而且可以傳喚證人、聲請調查證據。民國 99 年後這條的實務見解還在累積,法院態度比你想的開放。內行人提示:找一個處理過家庭暴力案件的律師,他對這條的實務操作會比一般刑事律師熟很多,效果差很大。

Q4刑法 294-1 條是什麼?

民國 99 年(2010)新增的遺棄罪阻卻違法事由,建立四款客觀情形讓被原生家庭傷害過的人可拒絕扶養而不罰,是台灣亞洲原創立法。

Q5刑法 294-1 條四款分別是什麼?

第一款重罪侵害(最輕本刑六月以上)、第二款性侵類犯罪(227-3、228-2、231-1、286、人口販運 32-33)、第三款其他判刑逾六月之故意犯罪、第四款未盡扶養逾二年且情節重大。

Q6什麼叫無自救力之人?

因年齡、疾病、身心障礙或其他原因,無法自行維持生存所必要之生理機能者。例如重病臥床、嬰幼兒、嚴重失能長者。

Q7什麼叫情節重大?

法院綜合審酌是否導致行為人生活陷入困境、是否有其他扶養者、對方是否有正當理由。不是當事人說了算,是質性標準。

Q8刑法 294-1 條怎麼主張?

蒐證 → 通報社會局申請安置 → 委任律師確定戰略 → 在偵查階段就提出證據包 → 若起訴在審判庭聲請調查證據。

Q9刑法 294-1 條需要什麼證據?

刑事判決書、不起訴處分書、警詢筆錄、驗傷單、社工通報紀錄、戶籍遷徙資料、清寒證明、實際扶養者證言。

Q10主張 294-1 要花多少錢?

律師費 8-15 萬起,刑案沒有裁判費。如果在偵查階段就成功主張不起訴,總費用可控制在 10 萬內。

Q11三十年前的證據還拿得到嗎?

判決書可向法院聲請閱卷或調卷、社工紀錄向社會局調閱、報案紀錄向警局申請、戶籍遷徙資料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Q12刑法 294-1 vs 民法 1118-1 差在哪?

294-1 是刑事阻卻違法(不負刑責),1118-1 是民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不用付錢)。兩者可同時主張,舉證重疊但效果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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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重罪侵害)對方曾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罪之行為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刑事判決書、不起訴處分書、警詢筆錄
第二款(性侵類)對方曾犯第 227 條第 3 項、228 條第 2 項、231 條第 1 項、286 條或人口販運防制法 32、33 條刑事判決書、社工性侵通報紀錄、被害人陳述
第三款(其他逾六月犯罪)對方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侵害生命/身體/自由,且判刑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刑事判決書、確定證明書中高
第四款(未盡扶養逾二年)對方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戶籍遷徙紀錄、清寒證明、實際扶養者證言、生活困境證據中低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刑法第 218 條(保護責任者遺棄罪)— 無對應之刑事阻卻事由,實務上以「正當行為」或「期待可能性」論處
🇰🇷 韓國韓國 형법 제271조(유기죄)— 無對應之刑事阻卻事由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261 條(遺棄罪)— 無對應之刑事阻卻事由
🇩🇪 德國BGB § 1611(民事扶養義務減免)— 民事面對照,刑事 StGB § 221 無直接阻卻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07(民事扶養義務減免,受扶養人嚴重失格時)— 民事面對照
🇺🇸 美國多數州無對應條款;部分州依 Adult Protective Services laws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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