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164 條(改良物價值之評定公布與通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將改良物估計價值數額,送經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報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布為改良物法定價值,並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分別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將改良物估計價值數額,送經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報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布為改良物法定價值,並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分別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