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165 條(聲請重新評定)
前條受通知人,認為評定不當時,得於通知書達到後三十日內,聲請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重新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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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土地法第 165 條,受通知人對改良物估價不服,得於通知書送達後 30 日內聲請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重新評定。
Q · 收到改良物估價通知書覺得金額太高,能怎麼辦?
依土地法第 165 條,前條受通知人認為評定不當時,得於通知書送達後 30 日內聲請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重新評定。此為改良物估價救濟程序之第一關,向原評議委員會請求重審,非訴願或行政訴訟。聲請不收費、不需律師,僅需在期限內遞交聲請書即可啟動程序。具體質疑點(如同區域類似建物估值比較)可於聲請後補充。逾期 30 日未聲請,原估值即告確定,未來救濟須走訴願與行政訴訟路徑,時間與成本大幅增加。
白話解讀
時鐘開始倒數了。收到估價通知書的那一刻,你手上多了一個武器:30 天內聲請重新評定。過了這 30 天,原本的估值就會在法律上定型,你未來要挑戰它會困難十倍。但多數人收到通知的反應是什麼?看不懂就先放抽屜,一週後想起來但懶得研究,兩週後完全忘記,第 31 天收到正式稅單才後悔。這條看似簡單的條文,其實藏著整部土地法中最短、最關鍵的救濟期間。它不是寫給「專業律師看」的,是寫給「任何收到估價通知的屋主」的。你不需要懂艱深法律,只需要懂一件事:倒數從送達那一天開始,30 天內遞出聲請書,機關就必須重新評定。這是你在整條估值程序中,唯一真正屬於你自己可以主動發動的一步。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165 條為改良物估價救濟程序之核心條文,賦予受估價通知書送達之相對人於 30 日內向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聲請重新評定之權利。本條設計兼顧法律安定性與個人救濟權,是改良物估值在行政層級唯一可主動發動的救濟管道,亦為後續訴願、行政訴訟救濟的程序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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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聲請重新評定要花錢嗎?需要請律師嗎?▾
不用費用,也不強制請律師。本條的聲請是向原評議委員會請求重審,不是正式訴訟。自己寫聲請書遞件即可。但如果案情複雜、金額大,建議先諮詢律師或地政士評估勝算。實務提示:這一關聲請不貴、沒律師也能做,真正有成本的是下一關訴願和行政訴訟,第一關能解決就不要留到下一關。
Q2如果重新評定結果還是不服,怎麼辦?▾
重新評定是第一關。如果結果仍維持原估值或仍不服,下一步是訴願(向上級機關),再下一步是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每一關都有自己的期間要守。實務提示:重新評定結果送達後,訴願期間又是新的 30 天倒數(訴願法第 14 條),每一關的倒數獨立計算,錯過就再也接不回來。
Q3我已經錯過 30 天了,還有救嗎?▾
原則上期間經過後估值即告確定。但有幾種情況仍可爭:通知書送達有瑕疵(寄錯地址、未合法送達)時,起算日可能還沒開始;機關沒有給救濟教示(告訴你 30 天可以聲請)時,依行政程序法期間可延長。實務提示:錯過期間不代表一定沒救,先把送達證明和通知書原文調出來,交給律師評估有沒有程序瑕疵可以突破。
Q4土地法 165 條是什麼?▾
改良物估價救濟程序的核心條文,給受通知人 30 日聲請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重新評定的權利,是行政層級唯一可主動發動的救濟管道。
Q5什麼是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
依土地法第 155 條設置之委員會,由民意代表、地政與財稅人員、不動產估價師等組成,負責評議標準地價與改良物估價,也是本條聲請重新評定的對象。
Q6改良物估價是什麼?▾
對土地上的建築改良物(房屋、附屬設施)與農作改良物進行價值評估,作為房屋稅、土地增值稅、徵收補償等計算基礎。
Q7聲請重新評定跟訴願差在哪?▾
聲請重新評定是向原評議委員會請求重審(行政機關自我審查),訴願是向上級機關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二者屬不同層級救濟。
Q8改良物估價不服怎麼聲請重新評定?▾
撰寫聲請書(載明聲請人、通知書送達日、不服估值的事實理由),於通知書送達後 30 日內遞至地政機關轉評議委員會。
Q9聲請書要怎麼寫?▾
載明聲請人資料、收到通知書日期、不服估值的事實理由(具體比較同區域類似建物估值最有力)、聲請重新評定意旨,附通知書影本。
Q10重新評定要多久才會有結果?▾
法無明文期限,實務上多為 1-3 個月,視個案複雜程度。可主動聯繫承辦人員追蹤進度,亦可請求閱覽相關估值依據文件。
Q1130 天倒數從哪天開始?▾
從通知書合法送達翌日起算,逾期則原估值確定。送達瑕疵(寄錯地址、未合法送達)可主張起算日另行認定。
Q12重新評定 vs 訴願哪個有用?▾
重新評定是第一關(原評議會重審),勝率高低看具體比較數據;訴願是第二關(上級機關),勝點在程序瑕疵或法律適用錯誤。兩者期間獨立計算,前一關失敗才能走下一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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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聲請重新評定 | 訴願 | 行政訴訟 |
|---|---|---|---|
| 受理機關 | 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原評議機關) | 上級機關(地政局或內政部) | 高等行政法院 |
| 期間 | 通知書送達後 30 日 | 原處分送達後 30 日 | 訴願決定送達後 2 個月 |
| 費用 | 免費 | 免費 | 依請求金額計算裁判費 |
| 律師代理 | 非必要 | 非必要 | 建議委任 |
| 勝率關鍵 | 具體比較數據 | 程序瑕疵或法律適用錯誤 | 鑑定報告與證據完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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