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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土地法 第 165 條(聲請重新評定)

前條受通知人,認為評定不當時,得於通知書達到後三十日內,聲請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重新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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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土地法第 165 條,受通知人對改良物估價不服,得於通知書送達後 30 日內聲請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重新評定。

Q · 收到改良物估價通知書覺得金額太高,能怎麼辦?

依土地法第 165 條,前條受通知人認為評定不當時,得於通知書送達後 30 日內聲請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重新評定。此為改良物估價救濟程序之第一關,向原評議委員會請求重審,非訴願或行政訴訟。聲請不收費、不需律師,僅需在期限內遞交聲請書即可啟動程序。具體質疑點(如同區域類似建物估值比較)可於聲請後補充。逾期 30 日未聲請,原估值即告確定,未來救濟須走訴願與行政訴訟路徑,時間與成本大幅增加。

白話解讀

時鐘開始倒數了。收到估價通知書的那一刻,你手上多了一個武器:30 天內聲請重新評定。過了這 30 天,原本的估值就會在法律上定型,你未來要挑戰它會困難十倍。但多數人收到通知的反應是什麼?看不懂就先放抽屜,一週後想起來但懶得研究,兩週後完全忘記,第 31 天收到正式稅單才後悔。這條看似簡單的條文,其實藏著整部土地法中最短、最關鍵的救濟期間。它不是寫給「專業律師看」的,是寫給「任何收到估價通知的屋主」的。你不需要懂艱深法律,只需要懂一件事:倒數從送達那一天開始,30 天內遞出聲請書,機關就必須重新評定。這是你在整條估值程序中,唯一真正屬於你自己可以主動發動的一步。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165 條為改良物估價救濟程序之核心條文,賦予受估價通知書送達之相對人於 30 日內向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聲請重新評定之權利。本條設計兼顧法律安定性與個人救濟權,是改良物估值在行政層級唯一可主動發動的救濟管道,亦為後續訴願、行政訴訟救濟的程序前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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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聲請重新評定要花錢嗎?需要請律師嗎?

不用費用,也不強制請律師。本條的聲請是向原評議委員會請求重審,不是正式訴訟。自己寫聲請書遞件即可。但如果案情複雜、金額大,建議先諮詢律師或地政士評估勝算。實務提示:這一關聲請不貴、沒律師也能做,真正有成本的是下一關訴願和行政訴訟,第一關能解決就不要留到下一關。

Q2如果重新評定結果還是不服,怎麼辦?

重新評定是第一關。如果結果仍維持原估值或仍不服,下一步是訴願(向上級機關),再下一步是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每一關都有自己的期間要守。實務提示:重新評定結果送達後,訴願期間又是新的 30 天倒數(訴願法第 14 條),每一關的倒數獨立計算,錯過就再也接不回來。

Q3我已經錯過 30 天了,還有救嗎?

原則上期間經過後估值即告確定。但有幾種情況仍可爭:通知書送達有瑕疵(寄錯地址、未合法送達)時,起算日可能還沒開始;機關沒有給救濟教示(告訴你 30 天可以聲請)時,依行政程序法期間可延長。實務提示:錯過期間不代表一定沒救,先把送達證明和通知書原文調出來,交給律師評估有沒有程序瑕疵可以突破。

Q4土地法 165 條是什麼?

改良物估價救濟程序的核心條文,給受通知人 30 日聲請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重新評定的權利,是行政層級唯一可主動發動的救濟管道。

Q5什麼是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

依土地法第 155 條設置之委員會,由民意代表、地政與財稅人員、不動產估價師等組成,負責評議標準地價與改良物估價,也是本條聲請重新評定的對象。

Q6改良物估價是什麼?

對土地上的建築改良物(房屋、附屬設施)與農作改良物進行價值評估,作為房屋稅、土地增值稅、徵收補償等計算基礎。

Q7聲請重新評定跟訴願差在哪?

聲請重新評定是向原評議委員會請求重審(行政機關自我審查),訴願是向上級機關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二者屬不同層級救濟。

Q8改良物估價不服怎麼聲請重新評定?

撰寫聲請書(載明聲請人、通知書送達日、不服估值的事實理由),於通知書送達後 30 日內遞至地政機關轉評議委員會。

Q9聲請書要怎麼寫?

載明聲請人資料、收到通知書日期、不服估值的事實理由(具體比較同區域類似建物估值最有力)、聲請重新評定意旨,附通知書影本。

Q10重新評定要多久才會有結果?

法無明文期限,實務上多為 1-3 個月,視個案複雜程度。可主動聯繫承辦人員追蹤進度,亦可請求閱覽相關估值依據文件。

Q1130 天倒數從哪天開始?

從通知書合法送達翌日起算,逾期則原估值確定。送達瑕疵(寄錯地址、未合法送達)可主張起算日另行認定。

Q12重新評定 vs 訴願哪個有用?

重新評定是第一關(原評議會重審),勝率高低看具體比較數據;訴願是第二關(上級機關),勝點在程序瑕疵或法律適用錯誤。兩者期間獨立計算,前一關失敗才能走下一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聲請重新評定訴願行政訴訟
受理機關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原評議機關)上級機關(地政局或內政部)高等行政法院
期間通知書送達後 30 日原處分送達後 30 日訴願決定送達後 2 個月
費用免費免費依請求金額計算裁判費
律師代理非必要非必要建議委任
勝率關鍵具體比較數據程序瑕疵或法律適用錯誤鑑定報告與證據完整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地方税法 第432条(固定資産評価審査委員会への審査の申出,60日以内)
🇰🇷 韓國부동산 가격공시법 제7조(공시지가 이의신청,30일 이내)
🇨🇳 中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及城鎮土地估價爭議處理相關規定
🇩🇪 德國AO § 347-355(Einspruch gegen Steuerverwaltungsakte,1 Monat) + BewG § 27
🇫🇷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art. R.196-2(réclamation contentieuse en matière d'évaluation immobilière)
🇺🇸 美國Property tax assessment appeal procedures(各州規定不同,常見 30-9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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