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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 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小船,除本章、第一章、第十五條之一、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與第三項、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二十八條之三、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與第二項前段、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與第三項、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九十八條至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外,不用本法之規定。
  2. 小船準用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並應將小船執照繳回航政機關。
  3. 載客小船準用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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