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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3 件
關鍵字命中23
115年審裁字第1326號
115.08.12審查裁定
法定減刑利益,對聲請人施加重刑,構成違憲之懲罰及不當連結,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並因而導致聲請人之假釋遭撤銷,亦顯然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又刑事訴訟法搜索及扣押專章
114年審裁字第152號
114.02.08審查裁定
件得不經言詞辯論程序,均違背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不當連結禁止原則,並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另系爭判決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
112年審裁字第1250號
112.05.15審查裁定
違反平等原則,亦規避法律保留原則監督,並違反憲法不當連結禁止原則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
會台字第13618號
110.05.07
價之因素作為評定房屋價格之依據,已違反事物法則及不當連結禁止原則;且土地價值已課有地價稅,故系爭規定二、五形同對土地價值重複評價,違反核實課徵及量能課稅原則。4、系爭單價表已針對房
108年度憲二字第204號
110.05.07
之區段地價因素,作為房屋標準價格之評價依據,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亦有重複評價之疑義,有違核實課徵及量能課稅原則,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系爭要點及系爭附表涉及房屋稅稅基之計算,
108年度憲二字第381號
110.05.07
力無關事項,決定所應適用之房屋構造標準單價,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量能課稅原則及租稅平等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意旨有違。3、(1)系爭規定二所列判斷高級住宅之8款特徵:「
會台字第13619號
110.05.07
地價之因素作為評定房屋價格之依據,違反事物法則及不當連結禁止原則;且土地價值已課有地價稅,故系爭規定二形同對土地價值重複評價,違反核實課徵及量能課稅原則。4、系爭單價表已針對房屋總
109年度憲二字第407號
110.02.05
僅因被告5年內再犯罪而加重刑度,形同再次處罰,有不當連結之疑慮,系爭規定與罪刑相當原則不符,有違憲之疑慮等語。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
108年度憲二字第83號
109.08.28
分,限制人民工作權,明顯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不當連結禁止原則;確定終局判決對系爭規定中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是否具有具體事實,以及對於所述之具體事實是否具備情節重大之要
108年度憲二字第343號
109.01.31
文件所載契界所在,與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不符,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居住遷徙自由及財產權。 其次,系爭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二,將涉
會台字第13512號
108.09.27
他法律之規定」,將土石解釋為應包含砂在內,有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及法安定性原則之疑義;2.系爭函一乃刊載不實之函釋,自行認定砂即為土石,致人民受法律以外成文或不成文例規之不當限制,應屬
會台字第13617號
108.09.27
地價之因素作為評定房屋價格之依據,違反事物法則及不當連結禁止原則;且土地價值已課有地價稅,故系爭規定二形同對土地價值重複評價,違反核實課徵及量能課稅原則。4、系爭單價表已針對房屋總
會台字第12243號
104.02.06
刑法第五十七條所揭示之罪責原則及平等原則所要求之不當連結禁止原則;2、此種形式上的平等,並未賦予法官依事務本質給予不同評價之量刑裁量空間,違反平等原則;3、依現行刑事司法實務,累犯
會台字第11239號
103.04.18
障之財產權;2、原處分機關、訴願決定及上開裁判均不當連結系爭辦法規定,駁回聲請人之所有權登記申請,致聲請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故聲請宣告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違法
會台字第9483、10210號
103.02.19
事實認定無關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顯有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等語。核其所陳,僅係以其主觀見解爭執系爭要點違憲,尚難謂已客觀具體充分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要點究有何牴觸憲法
會台字第11880號
103.02.19
權明確性、再授權禁止、權力分立、平等、法律優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及憲法第二十二條之程序基本權,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1764號
102.12.20
之關聯,有以自由權之限制來逼稅,淪於手段與目的之不當連結禁止之虞。3、系爭解釋係以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性為出發點,論證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與稅捐稽徵法之授權目的
會台字第10958號
101.12.21
十八條之八規定,違反所得實現原則、量能課稅原則及不當連結禁止原則,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第一項其中
會台字第11084號
101.09.14
定之各機關發布之命令性質,原處分機關及訴願決定竟不當連結系爭辦法規定,駁回聲請人之所有權登記申請,上開裁判亦均以系爭辦法為斷,致聲請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聲
會台字第10371號
101.03.02
定及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核實課稅原則、不當連結禁止原則。又財政部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台財稅字第○九七○四五○七九九○號函(下稱系爭函),增加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稅捐稽徵法第
會台字第10061號
100.04.22
制;又以到案時間及到案與否為裁罰之唯一準據,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及比例原則,且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二三號解釋意旨有違。 關於聲請解釋憲法部分,查1.確定終局裁定僅適用系爭細則第二
會台字第9733號
99.12.24
達成考核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不當連結禁止原則及比例原則,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3)就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該規定使受處分人於復
釋字第603號
94.09.28大法官解釋
性的國際趨勢。三、戶籍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因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保護原則而違憲:(一)戶籍法第八條第三項以發給身分證為條件強制人民按捺指紋,然國民身分證與指紋錄存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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