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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4年審裁字第169號
114.02.10審查裁定
聲請人因違反律師法聲請再審議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113年審裁字第599號
113.08.13審查裁定
聲請人因違反律師法聲請再審議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113年審裁字第402號
113.06.11審查裁定
戒覆審委員會98年度台覆字第3號決議書、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110年度律懲再字第1號決議書、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110年度台覆再字第2號決議書及112年度律懲再字第1號決議書(
112年審裁字第1928號
112.11.19審查裁定
聲請人因違反律師法聲請再審議事件,認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111年度台覆再字第3號決議書,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111年憲裁字第323號
111.06.20
審委員會98年度台覆字第3號決議書及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110年度台覆再字第2號決議書均有違憲疑義,前曾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卻為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173號裁定(下
111年憲裁字第173號
111.04.25
懲戒覆審委員會98年度台覆字第3號及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110年度台覆再字第2號決議書,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84條第1項及第43條規定,聲請裁判、法
會台字第9699號
106.03.17
請人就公懲會98年度鑑字第11520號議決書聲請再審議,經同會同年度再審字第1662號議決書以再審議之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是上開二議決書均為確定終局裁判,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
會台字第13059號
105.07.29
懲戒委員會一○○年度鑑字第一一九○九號議決書聲請再審議,經同會同年度再審字第一七四七號議決書以再審議之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是上開二議決書均為確定終局裁判,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
會台字第10797號
101.03.02
無疑問,故上開委員會認聲請人應受記過二次之懲戒,再審議議決復未予撤銷,均牴觸憲法第二十四條之意旨云云。惟查上開委員會一○○年度再審字第一七六七號再審議議決書,係以再審議之聲請已逾三
會台字第9758號
99.07.30
為違法案件聲請再審議,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十九年度再審字第一六七七號議決書,所適用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
會台字第8601號
96.11.16
規則規定,遭懲處申誡一次,經其提起申訴、再申訴、再審議及行政訴訟,遞遭駁回,終由最高行政法院以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一四六二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而確定,因認該二次鑑界,侵害上開第三五六號地
會台字第8528號
96.09.14
規則規定,遭懲處申誡一次,經其提起申訴、再申訴、再審議及行政訴訟,遞遭駁回,終由最高行政法院以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一四六二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而確定,因認該二次鑑界,侵害上開第三五六號地
會台字第8323號
96.04.27
為違法失職聲請再審議案件,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十五年度再審字第一五0二號議決書,所適用之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並對本院釋字第三九六號及第五三0號解釋
釋字第610號
95.03.03大法官解釋
,依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為原因,移請或聲請再審議者,應自相關之刑事裁判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該期間起算日之規定,於受懲戒處分人為該刑事裁判之被告,而其對該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會台字第7972號
95.03.03
為違法案件聲請再審議,認公務員懲戒有「不利益變更之禁止」及違反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7971號
95.01.27
為違法失職聲請再審議案件,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十三年度再審字第一三九六號、九十四年度再審字第一四四四號議決,錯誤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及上開議決所適用之同
會台字第7219號
92.11.14
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十二年度再審字第一三二二號再審議決所適用之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等法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並補充解釋本院釋字第二九八號解釋案。
會台字第6922號
92.01.24
可否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聲請再審議之問題,而非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有違憲疑義。核其所陳,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予以爭執,並未具體指陳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
會台字第6918號
91.12.27
陳,係主張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參與前次審議者,於再審議程序未自行迴避,有違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應受公平審判權利之意旨。惟查公務員懲戒程序未設上訴救濟制度,並未違背憲法第十六條,業經
會台字第6615號
91.04.04
六號解釋在案;第三十九條有關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部分,其相關法理,亦經本院釋字第一五四號解釋在案;至第三十三條有關再審議之提起部分,聲請人前曾聲請解釋,本院已應其聲請作成釋字
會台字第6619號
90.05.04
委員會八十九年度再審字第一○八八號議決書關於聲請再審議之法定不變期間起算點之認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並對本院釋字第四四六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查其所陳,係聲請人與公務員懲戒委員
會台字第6089號
88.01.08
本件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聲請再審議,認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漏列「證據」一項,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八十七年度再審字第八三五號議決書係認聲
釋字第446號
87.02.13大法官解釋
公懲法就起算移請再審議期間之規定違憲?
會台字第5780號
86.10.17
號議決,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以再審議之聲請,經議決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為由,對聲請人所提確證未作調查論斷,遽行駁回再審議之聲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
會台字第5558號
85.11.08
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未規定不起訴處分確定者,亦得聲請再審議,有違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請解釋由。核其所陳乃委員認事用法問題,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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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