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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3 件
關鍵字命中23
114年審裁字第391號
114.04.17審查裁定
終局判決違反憲法第24條所保障對公務員侵權行為之求償權、第16條保障訴訟權;附表編號1及4刑事判決等,亦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0條至第12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
112年審裁字第1965號
112.11.29審查裁定
地及地下水資源永續發展,卻僅在系爭規定限縮人民之求償對象,導致人民較主管機關更容易受有財產上損失,故系爭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及第15條財產權。另系爭終局裁定認定土污
112年審裁字第935號
112.04.02審查裁定
系爭規定),對於訴訟費用之計算,係以原告對被告之求償金額為訴訟標的基礎,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且確定終局判決因適用系爭規定,應受違憲宣告
109年度憲二字第112號
109.08.28
爭書函無法源依據。如聲請釋憲成功,將得以向相對人求償自105年11月11日至106年1月31日止之薪資、1.5個月年終獎金等及利息等語。 (三)查系爭書函僅係教育部就臺灣新竹地方法
109年度憲二字第79號
109.05.29
為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107年度壢簡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法第297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8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109年度憲二字第9號
109.04.24
中受損,經向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求償不成,乃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惟確定終局判決認聲請人之國家賠償請求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爰聲請解釋等語。 (三)核其所陳,
108年度憲二字第387號
108.12.13
後,以刑事補償法第34條第2項為據,向聲請人起訴求償,此係國家向公務員求償請求權,直接剝奪公務員依法取得之財產權,自應踐行嚴謹程序,以合乎憲法訴訟權關於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然國防部
會台字第12544號
104.06.05
函係以公務人員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服務機關應向其求償涉訟輔助所支付費用之「求償」為內容,與系爭規定「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認定要件有間,確定終局判決並未實質援用系爭函,自不得
會台字第12044號
103.04.18
為請求償還存款再審之訴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度再易字第九九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規定駁回再審之訴,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及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
會台字第11797號
102.12.27
人因主觀上不知侵權行為人為公務員,未依國家賠償法求償而敗訴,且系爭規定並無設時效中斷之事由,亦使聲請人之請求權罹於時效,乃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之訴訟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以個
會台字第11445號
102.04.19
為破產宣告者,係任由任一最優先債權人個別自行起訴求償,且專以稅捐機關之利益為考量,侵害其他優先債權人公平受償之權利,並形成司法資源之浪費,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規定云云。核其所陳
會台字第9754號
99.05.28
求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一六四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司法院院字第二七七六號解釋第(五)點,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9259號
99.01.29
意旨略以: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三項僱用人對受僱人求償權之規定,應參照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三項及第四條第二項限制國家求償權,以及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後段排除警察人員重大過失求償
會台字第9299號
98.07.31
被撤銷者,不受信賴利益之保護,致使人民之財產損失求償無門,有違憲法法治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與同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云云。查其所陳,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
會台字第8667號
97.10.09
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適用之餘地,將使訴訟人格法益之求償權落空,基於情事變更及體系正義要求,上開解釋應有補充之必要;(3)上開解釋未指明所謂「獨立審判」之核心範圍,尤其法官以訴不合法為
會台字第8787號
97.07.11
償在校期間費用。」其子遭退學後,校方乃依法起訴請求償還公費,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九七一號判決該學校勝訴,聲請人等提起上訴,因上訴不合法而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
會台字第7790號
94.11.04
為犯罪被害補償金求償事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六八八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釋字第595號
94.05.06大法官解釋
勞保局墊償雇主積欠工資後代位求償爭議之審判權?
釋字第531號
90.10.19大法官解釋
僅使肇事責任認定困難,更可能使受傷之人喪失生命、求償無門,自有從嚴處理之必要。七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
會台字第6424號
89.05.19
人陳炘於二二八事件中被槍決,公司財產同遭沒收,請求償還其投資金額,先後向台灣省政府、國防部及行政法院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茲主張其既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應有權提起行
釋字第469號
87.11.20大法官解釋
大過失之公務員,自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三項行使求償權,如就損害賠償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亦有求償權,乃屬當然。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施啟揚 大法官 翁岳生 劉鐵錚
會台字第785號
60.10.08
為請解釋法令以救濟榮民之損害求償案。
會台字第679號
58.05.23
果能為確切之證明,僅可依此有關之法令另案向朱萬江求償,尤不足為系爭耕地全部得由聲請人承領之合法依據,各項因認聲請人對於原再訴願決定提起本件之訴無正當理由,即不得課為違背任何法令,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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